外贸出口主要的付款分为三种,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电汇 T/T(Telegraphic Transfer),付款交单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其中L/C用的最多,T/T其次,D/P较少.\x0d\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最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每个做外贸的人早晚都将会接触到它。对不少人来说,一提起信用证,就会联想到密密麻麻充满术语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天书。其实信用证可以说是一份由银行担保付款的S/C。只要你照着这份合同的事项一一遵照着去做,提供相应的单据给银行就必须把钱付给你。所以应该说信用证从理论上来说是非常保险的付款方式。信用证一旦开具,他就是真金白银。也正因为如此,一份可*的信用证甚至可以作为担保物,拿到银行去贷款,为卖方资金周转提供便利,也就是“信用证打包贷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有的时候也不是那么保险。原因是信用证中可能会存在很难然你做到的软条款,造成人为的不符点。\x0d\第二种常见交货方式为电汇 T/T(Telegraphic Transfer)。\x0d\这种方式操作非常简单,可以分为前T/T,和后T/T,\x0d\前T/T就是,合同签订后,先付一部分订金,一般都是30%,生产完毕,通知付款,付清余款,然后发货,交付全套单证。不过前T/T比较少见一点,在欧美国家出现的比较多。因为欧美国家的客户处在信誉很好的环境,他自己也就非常信任别人。\x0d\最为多见的是后T/T, 收到订金,安排生产,出货,客户收到单证拷贝件后,付余款;卖家收到余款后,寄送全套单证。\x0d\T/T与L/C比较,就是操作非常简单,灵活性比较大,比如交期吃紧,更改包装,等等,只要客户同意,没有什么关系。如果是信用证,就相当麻烦,必须的修改信用证,否则造成不符点(discrepancy),客户就可以拒付。T/T的另外一个特点是成本比L/C要低。银行扣费比较少,一般都是几十美金。而信用证有时会多达几百美金。所以有的工厂做T/T报价比L/C要低一点。不过一般而言,信用证如果单证做得好,比T/T要可*,收款有银行担保,凭着信用证,就可以去银行打包贷款,资金压力很小。但是银行信用不好,或者外汇管制很严格的国家,信用证风险很大,如印度。\x0d\T/T和L/C各有优缺点,T/T和L/C如果结合起来做,那就相当保险,30%T/T, The balancee L/C.\x0d\另外还有几种用的比较少的付款方式:\x0d\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x0d\分为即期交单(D/P at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x0d\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x0d\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x0d\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x0d\以上除即期交单(D/P at Sight)还可以做,其他的都风险较大(相对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户因市场价格等问题而不付款赎单,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誉较好、长期交往的老客户。\x0d\D/P付款(即:付款交单)、D/A付款(即: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采用得较少。主要由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现象。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比较好的进出口商。\x0d\D/P分险很大,但是如果和T/T结合起来,也不失为一种非常好的交货方式。因为有些国家,有些公司喜欢用D/P.那么打个比方30%T/T in advance, 40% after shipment, the balance D/P.\x0d\:\x0d\\x0d\国际贸易: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x0d\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
一、交付的方式:
一、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二、观念交付(一)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二)指示交付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转移。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三)占有改定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资料扩展: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