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企业通关,自2014年2月10日起,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专为跨境电商服务。
传统B2C出口企业,在物流上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邮政小包、快件等方式,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该块贸易都没有数据未能纳入海关统计,海关新增的9610代码将跨境电商的监管独立出来,为了利于规范和监管。
在操作层面上,“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成了9610独创的通关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通关效率以及降低成本。
“清单核放”即出口电商企业可先将要出口的产品填写清单商品交易平台上的订单信息推送到单一窗口平台,海关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实货放行手续,解决了跨境B2C出口订单数量少、批次多的问题。此前,企业出口货物都要一个一个报关,报关单的成本也是很高,同时也损耗很多人力和时间,而且容易出错。这“清单核放”可以让企业通关效率更高、降低通关成本。
“汇总申报”是出口电商企业定期汇总清单形成报关单进行申报,海关为企业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这也可解决企业退税难题。
跨境电商B2C和B2B共有5个监管方式代码。
1.代码9610——简称电子商务
2.代码1210——简称保税电商
3.代码1239——简称保税电商A
4.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5.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一、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索取、收受贿赂;
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7.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8.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9.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10其他违法行为。
二、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