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面回答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
二、分析详情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跨境电商新政策的变化有哪些?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征收征收行邮税,而是征收货物的关税和在进口环节中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一、正面回答
跨境电商综合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70%。关税=申报价值*关税税率,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暂行关税税率为0%,因此关税为0。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增值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二、分析
通过跨境电商购买的商品的交易价值优惠限额内。即单次不超过2000元或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不收取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按法定应缴税额的70%征收。此时的计算公式为,跨境电商综合税=关税×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70%。当商品交易价值超过限额,即单次大于2000元,或者全年累计大于20000元,再或者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就要按一般贸易进行全额征税。此时适用通用公式是,跨境电商综合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跨境电商进口税与一般贸易下的进口关税的区别
一般贸易进口属于进口贸易,大多数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商业行为。同时面对海关、国检、外管局、工商等部门的监管,因此需要进出口合同、发票等基本商业单据,还需要提单等一系列货运单据。而跨境电商的兴起是由国内消费升级带来的,它面对一般是直接的消费者,一般是跨境电商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这些消费者不仅需要品质高、多元化的商品,还希望购买性价比高、时效高。如果采取一般贸易进口的形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解决货物通关各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