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电子商务流程
B2B电子商务流程
B2B(BusinessToBusiness)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目前基于互联网的B2B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据最新的统计,在本年初互联网上B2B的交易额已经远远超过B2C的交易额,在今后的5年内,B2B将达到41%的年平均增长率,到2004年,全球范围内的B2B交易预计将达到7.29万亿美元。
传统的企业间的交易往往要耗费企业的大量资源和时间,无论是销售和分销还是采购都要占用产品成本。通过B2B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能够在网上完成整个业务流程,从建立最初印象,到货比三家,再到讨价还价、签单和交货,最后到客户服务。B2B使企业之间的交易减少许多事务性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网络的便利及延申性使企业扩大了活动范围,企业发展跨地区跨国界更方便,成本更低廉。
B2B不仅仅是建立一个网上的买卖者群体,它也为企业的之间的战略合作提供了基础。任何一家企业,不论它具有多强的技术实力或多好的经营战略,要想单独实现B2B是完全不可能的。单打独斗的时代已经过去,企业间建立合作联盟逐渐成为发展趋势。网络使得信息通行无阻,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在市场、产品或经营等方面建立互补互惠的合作,形成水平或垂直形式的业务整合,以更大的规模、更强的实力、更经济的运作真正达到全球运筹管理的模式。
目前企业采用的B2B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1.面向制造业或面向商业的垂直B2B。垂直B2B可以分为两个方向,即上游和下游。生产商或商业零售商可以与上游的供应商之间的形成供货关系,比如Dell电脑公司与上游的芯片和主板制造商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合作。生产商与下游的经销商可以形成销货关系,比如Cisco与其分销商之间进行的交易。
2.面向中间交易市场的B2B。这种交易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象Alibaba、环球资源网等。
B2B只是企业实现电子商务的一个开始,它的应用将会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并适应所有行业的企业的需要。
目前企业要实现完善的B2B需要许多系统共同的支持,比如制造企业需要有财务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供应链管理SCM系统、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等,并且这些系统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实现信息共享、业务流程的完全自动化。实现这样的系统需要企业投入数量可观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多数中小企业会对这样大的投入望而却步。考虑到这些企业的特点,新网提供了企业支付得起的B2B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一方面,企业可以采用新网提供的产品,从低端到高端、从单一到全面,有步骤地实现B2B。比如分销商可以针对业务的主要特点采用新网的DRP系统,商业企业可以使用新网的SCM系统,以销售、服务等业务为重点的企业可以采用CRM系统。
另一方面,考虑到一些中小企业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新网将以ASP应用软件服务提供商的方式,向企业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的软件托管、分发、管理应用程序租用及相关服务。企业用户可以将业务应用所需的基础结构、业务运作和应用管理等完全托管给新网这样的应用服务提供商。使用户以低成本的投入方式得到了高质量的技术和服务保障,从而确保了企业电子商务战略的顺利实施。
B2B是企业实现电子商务、推动企业业务发展的一个最佳切入点,企业获得最直接的利益就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也能带来巨额的回报。跟以前相比,企业总体战略中越来越重视与信息技术的结合。公司的CEO们认识到,必须有所作为,才能保持企业的竞争能力。信息技术对企业正日益变得生死攸关,新的信息技术投资能真正增强企业实力,而不仅限于改善企业的日常运作。
法律分析:商品在出口国被生产商或制造商上线并展示于跨境电商企业的平台上。 一旦用户选定产品,决定下单并完成购买支付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方便会将商品交付给相关物流企业进行投递。 经过两次 (出口国和进口国)海关通关商检后,商品最终被派送到企业或消费者手中。 也有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方会直接与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合作,约定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代办支付之后的工作,从而完成跨境电子商务整个交易的过程。注册第三方销售平台,是在境外进行销售关键的一步。很多人想直接建立垂直平台,这个决策其实并不与使用第三方网站平台进行销售有任何冲突,相反是相互辅助的。第三方销售平台主要是Amazon、eBay、Groupon、Wish等等,也可以考虑国内的速卖通平台,如果不想放弃B2B的销售模式,使用阿里巴巴也是不错的选择。第三方销售平台也可以做为垂直网站引流的主要途径。注册第三方平台账号可以使用中国的企业进行注册(如亚马逊全球开店),也可以使用当地公司进行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