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欧盟将包括854/2004、882/2004、96/23/EC、96/93/EC在内的多部法规进行了整合,发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7/625法规《确保食品、饲料、动物健康和福利、植物健康和植保产品等法规有效实施的官方监管及其他官方管理活动总体要求》,2022年12月相关条款将陆续生效。该法规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主管部门应实施的官方监管要求,并建立新的官方监管信息管理系统(IMSOC),用于监管及有关信息的传递。出口欧盟食品第三国官方监管应等效于该法规相关要求。
对不合格情况采取的措施
确定不符合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不合格的原因和问题严重程度,确定经营者的责任;确保有关经营者采取纠偏措施,并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主管部门应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要求对动物实施处理;要求卸货,转移至另一运输工具,保管和照料动物,规定检疫期限,延迟屠宰,如有必要,可寻求兽医协助;要求对货物进行处理,更改标签或修正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限制或禁止动物和货物投放市场、流通或进出口;要求或禁止退回货物至启运国;要求经营者提高自控频率;要求对有关经营者的某些活动实施强化的或系统的官方监管;要求召回、收回、清除和销毁货物,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改变货物用途;要求在适当的时限内,暂停经营者所有或部分业务,隔离或关闭经营者的所有或部分生产或经营场所;要求暂时吊销或撤销相关企业或运输工具的备案或注册资格、运输商或驾驶员资格等;只要是最适当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福利保护措施,可要求屠宰或急宰动物。
主管部门应向有关经营者出具决定采取措施的书面通知及作出决定的理由;说明企业针对决定享有申诉的权利告知申诉适用的程序和时限。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负责的经营者承担。
主管部门对出具虚假或误导性官方证书或滥用官方证书的情况,应暂停签证人员的证书签发资格;撤销已经签发官方证书;采取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法律分析: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是明确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严格加工过程控制、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三、是明确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要求。《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四、是明确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五、是明确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章的衔接。《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