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免、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
“免、抵、退”即出口环节免税,采购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给予退税,实际退税前,先抵减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所以对于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有的税额抵扣,出口环节免税了,那么能够抵扣的就是内销环节的应纳税额,所以生产型企业才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而仅出口的外贸型企业执行“免退”税办法。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理解整个出口退税分录:
企业采购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实际离岸价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原材料成本)×(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原材料成本包括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以及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由于免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为0,需要扣除这部分。
出口退税纳税人根据企业类型分为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和执行“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两种出口退税政策,适用的主体,具体退税金额计算,以及账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根据国际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要求,我国在进行出口贸易的经济交易时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对于出口退税中的进项税额转出,相关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1、未实行“免、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3、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有哪些?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销项税额抵减”、“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其中:
1、“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2、“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4、“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