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对境外购物的政策有着不断的更新,最近更是对个人购物的限额有了新的改变,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中国对于个人跨境购物的限额的规定,以及对个人跨境购物的优惠政策是怎么样的吧!
个人跨境购物限额提升至2.6万元根据2018年11月21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个人跨境购物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对个人购买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实行有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实行税收优惠限额管理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享受税收优惠实行“双限”制度。
1.目前的限额规定:
一是实行单次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
二是实行年度限额。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限额规定:
根据2018年11月21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3.限额的查询
如果你是购买人,想要知道自己当年度剩余的限额,则可以登陆统一网址,查询个人购买额度和缴税记录。
网址:
ceb2pub.chinaport.gov/limit/outIndex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在限值以内购买的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关税:
关税税率暂设为0%,即限额内实施零关税。
2.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这里需要注意,与行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同,这里没有免税额,而行邮税有免税额。
(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
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不予税收优惠:
1.单次限额:
单次购买中超过单次限值的,全额征税。
2.年度限额:
购买的当次虽然没有超过限额,但是年度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则从该单次交易起本年度内全额征税。
3.单价限额:
购买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其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明年起5000元)限值的,全额征税。
相关事宜(一)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限制
为防止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保持对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的一致,对跨境零售进口商品进行了限制,实行清单管理。
截止目前,列入清单的有1142+151=1293个税目商品。明年开始将新增63个税目商品。因此,个人购买的商品品种将更多。
但需要注意的是与个人进境物品的清单存在一定的不同,当需要购买的商品不在跨境零售进口商品名单,但在个人进境物品适用行邮税清单之内的,可以考虑改变购买方式。
(二)退货和限额调整
购买商品不符合订货的要求,给予退货是很多见的事,但需要注意时限规定:
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跨年度的不予调整)。
但,据笔者了解,在实务中因种种原因,退货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一些电子商务企业改变了经营模式,采用了在监管区域开设体验馆直接选购的办法,大大减少退货的可能性。对于购买者,这样的体验也是比较舒畅。
(三)个人限额使用将更规范
自2019年1月1日起,海关将实行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这虽然是对电商企业的规范要求,防止违规“刷单”行为,但也有可能存在个人额度被盗用的可能。
正常情况下,海关提供“三单”审核,较少发生这样的事,但是,如果确实发现个人额度被盗用的,根据目前海关的管理,可以通过拨打010-12360进行反映并申诉。
申诉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申诉人真实的身份信息;年度购买明细截图;疑似被盗用的相关订单号和清单号截图;实名认证手机号码;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其他相关资料。
好了,大家明白了吗?其实限额的扩大对大家还是一个很好的消息,大家可以买更多的东西了!
国家对跨境电商有什么政策支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国家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扩展资料]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资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不过,按最新行邮税政策,原先四档税率变为三档,税率提升幅度较大。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政策:我国将于2018年1月1日起采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政策新的监管模式。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将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贸易的监管是最大的利好消息,也明确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这也意味着从检验检疫这块已经为进口电商打开了一道“口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模式和措施还将继续完善,对质量的监管和把控也会加强。
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扩展资料: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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