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纳的消费税,是企业需要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所以不包括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代扣的消费税企业还是要支付的,并不会在企业应付款中减少,只是用于连续加工的部门消费税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中,不是用于连续加工的加入的加工成本,用于连续生产的消费品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2.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此时消费品还没有流入市场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此时看做已经完成销售环节,要转嫁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3.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受托加工是否要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消费税税率;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加工费乘以17%。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除以(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乘以定额税率)除以(1-比例税率)。
1、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1)非免税农产品: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实际成本;
(2)烟叶:材料成本=(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乘以(1-扣除率)=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收购价款乘以(1+10%)乘以20%乘以(1-扣除率)
2、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
消费税缴纳的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环节属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若货物为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则委托方为纳税人,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如果是受托加工消费税列明的应税货物,受托方是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的。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的账务处理是,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受托加工消费税列明的应税货物以外的货物,受托方是不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