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1日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有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这6种情况是:
出口企业将空白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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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市国税部门负责人强调,出口企业凡出现以上情况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市国税部门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按规定处以罚款,停止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