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跨境电商模式。
1、保税进口模式。
跨境电商先从海外大批量采购商品,并运至国内的保税区备货暂存。当消费者在电商网站下单时,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数据将实时传送给海关等监管部门,以便完成申报、征税、查验等通关手续和环节。
2、直邮进口模式。
消费者在跨境电商的网站(平台)下单后,电商或申报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申报,并向海关推送订单、支付、物流等消息,在系统完成信息对碰后,这些跨境商品会在海外的仓库完成打包,并以个人包裹的形式入境,入境时会在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完成通关、查验、征税等环节,直至完成清关。
3、快件清关。
确认订单后,国外供应商通过国际快递将商品直接从境外邮寄至消费者手中。无海关单据。
二、出口跨境电商模式。
1、 B2B模式。
分为两个类型: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服务平台。对于信息服务平台来说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或者信息搜索完成交易撮合的服务,代表企业有阿里巴巴国际站、生意宝国际站、环球资源。而交易服务平台则构建能够实现供需双方之间网上交易和支付的平台商业模式。
2、 B2C/C2C模式。
分为开放平台和自营平台,开放平台通过实现应用和平台系统化对接。而自营平台则对经营的产品进行统一管理,产品展示、在线交易并通过物流送货到目的地。
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
三、“网购保税进口” 海关监管模式
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将整批商品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 (B型) 内并向海关报关,海关实施账册管理。境内个人网购区内商品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 支付凭证、 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海关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税款,验放后账册自动核销。
四、“直购进口” 海关监管模式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 支付凭证、 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商品以邮件、 快件方式运送,通过海关邮件、 快件监管场所入境,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税款。
五、“一般出口” 海关监管模式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 支付凭证、 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商品以邮件、 快件方式运送出境。综试区海关采用 “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 方式通关,其他海关采用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方式通关。
六、“特殊区域出口” 海关监管模式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把整批商品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实现退税;对于已入区退税的商品,境外网购后,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区离境后,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凭此办理结汇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