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学习跨境电商应该问老师的问题:产品的问题,产品涉及到质量、运输、包装、商标、是否侵权等问题。
跨境电商模式: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2019年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跨境电商即时性:
对于网络而言,传输的速度和地理距离无关。传统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电报、传真等,在信息的发送与接收间,存在着长短不同的时间差。
而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交流,无论实际时空距离远近,一方发送信息与另一方接收信息几乎是同时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对面交谈。某些数字化产品(如音像制品、软件等)的交易,还可以即时清结,订货、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
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但也隐藏了法律危机。在税收领域表现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的随意性。
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开始、随时终止、随时变动,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解读跨境电商出入境监管模式有哪些解读跨境电商出入境监管模式有哪些问题
跨境电商平台有很多,需要选择一个合适匹配的平台;
美国市场,加拿大市场,欧洲市场,日本市场,东南亚市场,印度市场,中东市场,都是属于国外市场,但需要选择一个重点市场来攻。
选品的策略与选品的供应链是跨境电商的运营核心板块之一。有价格优势的,品质优势的产品,则具备销售爆款的潜质。
进出口清关,产品退货换货,时效问题需要专业的跨境物流公司,货运方式来有效解决,提升。
现阶段,与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直接相关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一、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海关监管代码为“9710”。选择该模式出口的企业申报前需要先上传交易电子信息,在网上订单中填写收货人姓名等关键信息,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还需要上传物流电子信息。在线支付的订单在交易平台完成后,可以选择加传其收款信息。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海关”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和货物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
二、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模式,海关监管代码为“9810”。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包括亚马逊FBA、第三方海外仓以及自建海外仓。但是如果海外仓备货模式按新的此监管方式报关出口,如果货物报关离境但还未销售,则暂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要等到跨境电商在平台零售后按交易订单来确认销售后申请退税。而且由于该模式由于还未实现销售,若想收汇还得等在平台销售后境内公司才能实现。
三、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海关监管代码为“9610”。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四、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该模式的重点在于保税、备货和进口,海关监管代码为“1210”。该监管方式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消费者。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五、1239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国内保税进口分为两种:一是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前批复的具备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二是新政后开放保税进口业务的其他城市。对于免通关单的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杭州、宁波、青岛、广州、深圳、成都、苏州、合肥、福州、郑州、平潭、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这37个试点城市继续使用“1210”代码,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非试点城市采用新代码“1239”。
1210和1239监管代码适用场景不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解释“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1210当时的要求开展区域必须是批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城市的特殊监管区域,目前获批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城市只有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而1239监管代码没有对城市做具体要求,意味着只要“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两个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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