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居民企业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情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类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以下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电商有销售发票没有采购发票,主要有以下三个解决方案:
1、采用1039报关模式
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注册个体工商户,用个体工商户去进行无票货物的采购,再用1039免征不退的模式报关出口,这样可以规避买单风险,合规地将货物进行出口,即可实现企业合法结汇收款及税务合规。
2、利用9610、9710、9810+跨境电商综市区的核定征收政策
在跨境电商综市区内注册的企业,其出口货物没有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该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适用无票免税的政策,此类企业可进行核定征收,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3、设立香港公司作为采购商
无票采购业务,可以设立香港公司作为采购商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香港不需要境内的增值税发票入账,Invoice发票即可入账,香港更注重的是业务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