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海淘税新政实施,海淘免税时代结束,那么今后海淘要交哪些税?2016年4月8日,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三部委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式实施。在新税制下,海淘要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更多详细的新税制规定,由本人 在本文介绍。
???海淘新税制实施后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跨境购而言,进出境的商品分为两类——货物和物品,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物品则征收行邮税。此前,国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虽然是货物,但征收的是行邮税,且有货值500元以下(纳税金额50元)免税的优惠政策。新税制实施后,国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税方式调整,即按照货物来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进境物品征收的均为行邮税,税率分为四档,奶粉、食品、饮料、箱包等按照税率10%征收,相机、自行车、服饰等税率为20%,高尔夫、高档手表等税率为30%,烟酒、化妆品等税率为50%。此次税改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便是纳税金额少于50元,不再免税。
???新税制实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简单来说,即是单次购买2000元、年度购买20000元以下商品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打七折;超过限额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并全额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即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依然征收行邮税,且行邮税税率由过去的四档调整为三档,分别为15%、30%、60%。新税制交易额的规定与之前实行的行邮税限额相比,单笔交易额从1000元提升到了2000元。在交易额度上限方面,相较于之前的行邮税,新政后个人每年度的交易最大额为20000元。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适用税率2014年政府以“行邮税”这一优惠税对于跨境电商予以税收上的支持。此后,直到此次税改之前,跨境电商商品的适用税率一直是按照行邮税,设有10%、20%、30%、50%四档。税改后,根据财政部4月8日发布的通知,凡限额(含单次与累计)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即增值税税率:17%*70%=消费税:30%*70%=21%。与此同时,新行邮税于4月8日与跨境电商税改同步施行,将原四档的行邮税改为三档,即15%、30%、60%。免税额取消在征收行邮税时,行邮税缴税额50元以下的商品可以免行邮税。但统一按照增值税、消费税七折征收之后这一免税的优惠将不复存在。完税价格税改之后,实际交易价格包含了运费与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完税价格。纳税方式也由之前的离岸价纳税变为到岸价纳税。这就意味着在本次税改之前,在购买限额之内,如果你购买奶粉、尿布等母婴用品,按照原行邮税税率10%计算,当你花费少于500元时,满足的免税优惠,不需要交税。而在现行税制下,则需要交的增值税,多交了的税。而当你花费超过或正好500元的商品时,你需要交纳10%的税金,在现行条件下则多缴纳的税。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为,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2.6万元。
消费者单次购买商品的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制、年度累计购买额(含本次交易)在2.6万元以内,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口,但要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