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其中最为直接的就是税收。当国家采取退税政策时,可以极大地增强企业出口能力。一、贸易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的确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不论是何种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2、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增值税)核算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金额,如购进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1)购进出口货物时,借:库存出口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货物出口后,根据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计算征退税差额及应收出口退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应收出口退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收到出口退税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出口退税3、外贸公司出口退税(消费税)核算外贸公司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消费税。(1)货物出口后计算应退税款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贷:主营业务成本(2)收到退回的消费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二、外贸企业申请退税的材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5份);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4、出口商品销售发票;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三、出口退税必须满足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法律客观:《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出口退税怎么操作啊 ?
1.外购商品出口的时候怎么退?
自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国家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还国内采购环节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或退税部分转入出口货物销售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即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即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这里所说的计税依据,是指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免)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例: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从某服装厂购进服装10000套,单价120元,购进金额12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货款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于2008年9月将服装全部出口,并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妥出口退税手续。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20万美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0月21日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1200000×14%=168000(元)
2.自己生产出口的时候怎么退?
一、实行“免、抵、退”税出口企业的范围:
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已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属于“免、抵、退”税范围。对生产型集团公司的认定,以该生产型集团公司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是否为一级法人,是否具有开票权作为划分标准。目前生产型集团公司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集团公司本身有生产能力,在其集团内部设立一个进出口部门,专门从事本集团公司内生产产品的销售。虽然该进出口部门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但该进出口部门开具的发票均为该集团公司的抬头,其进出口部门无独立开票权,无法人资格,因此该集团公司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第二种是集团公司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分公司并授权其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专业收购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从事对外贸易,该进出口公司有独立的开票权,能以某进出口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外销售,性质上属于工贸公司,该进出口分公司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第三种是集团公司本身是管理部门,无生产能力,具有一级法人资格,其下属成员企业均独立核算,也具有一级法人资格,该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该集团也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销项税额计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本市掌握口径是对出口企业一个季度或者在半年度内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由有关退税分局办理退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即使某一个月应纳税款出现负数,未抵扣远的进项税额,不办理退库,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上述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对由生产企业的联营企业生产的定牌产品或者虽然由其他单位生产的产品,但用本企业商标的产品均视同自产产品。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
三、实现“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公式
(一)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二)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期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
“外汇人民币牌价”以企业记帐汇率为准。
(三)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按如下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算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公式中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原则上以核销时海关计算免征增值税的价格掌握。
在“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除进口料件税率差部分税额,原因是在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包含进口料件报关进口时计征增值税的价格,而海关对进料加工复出的进口料件是免征增值税的,因此我们虚设进口料件税率差部分的税额来冲减不予免、抵、退税额,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2.其余计算公式同前述。
四、报送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时间及操作步骤:
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分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二种。预申报由出口企业按月办理。只实行抵税而不退税的出口企业每半年正式申报一次,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每半年(也可季末)办理正式申报。
(一)企业每月预申报及征税机关的预审核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每月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请免、抵、退税预申报。出口企业以外销发票为依据逐笔明细按月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表》(以下简称《预申报表》明细表,并将当月汇总数填入《预申报表》汇总表。明细表,汇总表均一式四份。企业不要附送任何单证,将《预申报表》包括明细表汇总表上交征税机关。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科、所)就表审核签署预审意见之后,先按预审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征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预申报表》一份退还生产企业,其余三份暂存征税机关,待企业正式申报办理核销时使用。
(二)免、抵、退税企业的正式申报及征税机关的初审上报
1.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采用电脑盘片申报办法。企业只要按照电脑具体操作程序将企业原始财务数据输入电脑,生产成正式申报明细表、正式申报汇总表,连同明细表相对应的配齐全套单证于半年终了后的两周内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正式申报。
2.征税机关的单证审核
A、报关单审核:报关单是企业将自己即将进出口的货物,填制海关统一规定的“报关单”报送海关检验放行,货物凭以进出口的依据,是办理报关手续的具体体现之一,也是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该报关单必须是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且盖有海关验讫章。报关单位应按报关单上的项目要求填列,不得随意涂改。
B、收汇核销单的审核:收汇核销单是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出口企业结汇情况签发的已收汇核销证明,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应提供盖有外汇管理局已核销章的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该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同废票处理。
C、运、保、佣单据的审核:当出口企业以到岸价格(CIF价)结算出口货物时,必须先扣除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换算成离岸价(FOB价)才能计算出口货物销售额,也就是讲企业提供的原始单证中还应包括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单据。
3.征税机关的核销及上报
征税机关将《申报表》明细表与《预申报表》明细表进行对照,对已配齐全套单证的出口业务办理核销手续,即在《预申报表》明细表备注栏内注明该笔业务已核销。各区县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应予半年终了报的一个半月内办妥免、抵及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审核手续,签具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表》明细表、汇总表及《预申报表》明细表、汇总表各二份及企业上报单证报有关退税分局。
4.退税分局的复核
退税分局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复核,签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交各区县税务局、市局直属各财税分局作为审批依据。
(三)免、抵、退税企业的正式申报及征税机关的审核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销售额50%及以上的,且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每半年(也可每季末)同上述免、抵、退税企业一样办理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四)生产企业的年终清算
每年的次年一季度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全年清算。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简介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