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东青岛市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答案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以下是应届毕业生我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

2019年山东青岛市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以下是应届毕业生我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就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内容制定基本的工资支付制度。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五)工资的扣除;(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九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时间、姓名、工作日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工资扣除的项目、金额等。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书面委托随同工资清单存档。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劳动者,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国家部颁劳动定额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按照本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召开的会议;出庭作证;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受到纪律处分,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变更劳动岗位和职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变动后的岗位和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从其约定,可按周、日、小时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劳动报酬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非全日制就业的最低小时劳动报酬标准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税费:(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一)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支付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拖欠工资并有意转移、隐匿资产的;(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发现本单位有

 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工会在向上级工会报告的同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区(市)以上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定期组织调查,及时向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欠薪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欠薪报告应当包括欠薪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偿还计划和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试行建筑等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发包方未能按期结清工程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方已按期结清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分包方未按期结清工程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总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方或者总承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有意转移、隐匿资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财产保全。

 第四章工资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依法申请先行给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超过1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二)超过3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三)超过6个月的,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2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没有执行欠薪报告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之外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被评为先进;国有、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晋级晋职,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年薪。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劳动者投诉举报和用人单位工会的提请处理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四)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五)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0.92日,计167.4小时。本规定所称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和约定事由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和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延期支付工资等情形除外。

 第四十三条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工资支付标准的确定

 一、正常情形下工资支付标准---《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4、7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资标准,而且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不能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一)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规定

 1、存在三种情形:(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3)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2、计算基数: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3、上限和下限: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

 1、存在三种情形:(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支付不低于计算基数的150%;(2)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计算基数的200%;(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计算基数的300%

 2、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的工资支付标准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五)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存在两种情形:(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2)超出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工资;若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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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事案件请律师交费标准

很多城市都有限行,那么青岛这个上合峰会肯定是要有限行的,毕竟是个很大的活动,那么本篇小编就来跟大家说一说关于这个活动期间限行规定。

2018青岛6月限行规定

不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的车辆

1.本市核发号牌大中型客车(指核载10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2.巡游出租车

3.持高考车辆通行证的小型客车

4.持有重大外事活动专用通行证件的机动车;

5.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和通讯、电力、水务、市政、殡葬、急救医疗等应急服务保障类车辆,以及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

6.执行任务的军车(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机动车)、警车、消防车;

7.悬挂使领馆号牌以及经批准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参与重大外事活动的车辆。

因保障国计民生确需通行的载货汽车(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请,经交通运输部门确认运输需求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通行证办理条件、程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设置禁行、限行标志,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

交通运输部门将对相应路段公交和地铁调流运行,并根据客流情况及时调整发车间隔。具体方案由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发布

2018年6月6日至10日青岛市区限行通知

一、2018年6月6日0时至2018年6月10日24时,对太平角六路向南至海涛园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香港西路—香港中路—福州南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顺德路—如意花园小区西侧围墙向南延伸至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的合围区域实行限制通行管理,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

限制通行管理期间,在香港西路、香港中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以南区域设置公安检查点。2018年6月6日0时至2018年6月10日24时,限制通行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除持有通行证的机动车经安全检查后进入、通行外,其他车辆(含非机动车、机动车)禁止进入、通行。

二、限制通行管理期间,除服务保障重大外事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内销售、运输、携带、存储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该区域内相关单位、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户外设施、LED显示屏、高音广播喇叭、视频监控、停车泊位、地下空间、无人房屋等相关设施、设备、场地予以临时停用、封闭、封存;或者由公安机关直接采取上述措施。

三、限制通行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好生活、工作出行等,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本通告要求,配合公务人员的检查,服从执勤人员指挥。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0日。

法律主观:

现在 律师 费每个省只有指导标准,但是也不是硬性规定,可以由律师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标准参考。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 代理 费不低于20000元;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 律师函 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实际上可以看到,既是行政 诉讼 案件,根据不同的情况,以及案件发生过程当中的处理事务律师费都会发生很大的改变,所以建议在想要请律师之前,可以先提前咨询律师商讨价格。 《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第六条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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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元-15元。根据查询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公告得知:偏远地区运费一般设置为12元-15元之间。偏远地区,就是超出各快递公司服务区的目的地 ,偏远地区大部分指的是新疆,西藏,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这六个省份。
      08-17
    • 对外贸易依存度怎么计算?

      对外贸易依存度的计算公式 如下: ? ? ? ? ? ? ? ?对外贸易依存度=一国进口+出口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出口(进口)依存度:即一国出口总额进口/其国内生产总值(关于对外贸易依存度的相
      08-11
    • 顺丰收件人的付款方式寄付现结和到付分别是什么意思?

      寄付现结就是寄件人寄件时支付运费。到付就是邮件到达目的地后由收件人支付运费。扩展资料还有一种付款方式叫货到付款业务流程1、卖家:等取货的来,来了以后告诉他货到付款(有的物流不支持,但是货运可以的)然后他会告诉你钱送到你手的大概时间(有的不说,你要自己问),货到付款对卖
      08-18
    • 深圳外贸尾货批发市场在哪里

      振中三街。深圳外贸尾货批发市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中三街,是一个以时装为主的市场。深圳外贸尾货批发市场由宏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共同投资新建的批发城。是珠江三角
      08-11
    • 顺丰从广东发到山东要多久?大约多少钱

      顺丰快递从广东(州)市到山东(济南)最快需要3天时间。山东和广东两个都是省名,不是地名,按从山东(济南)到广东(州)有1820公里左右,以经是很远了,但现在的高速路很发达,加上顺风是国内知名品牌快递单位,很快的。广东省到山东顺丰快递首重22元,续重1.1-50kg续重14元。50.1-100kg续重12元;100
      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