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运输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不可以。
无论任何普通发票,都不能抵扣,不管是运费的普通发票,还是货物等普通发票,都不能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费发票只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规定,公路、内河运输费用的结算文件不予审核作为扣款凭证,起作为铁路运输费用扣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号、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根据发票副本,分为两份和五份。基本联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卖方作为记账凭证;第二张为发票单,买方作为记账凭证使用。此外,为了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复印件后增加三份,即五份,供企业选择。
2.普通增值税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印制。编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制,号码字体为特殊形状体。每个连接的颜色为蓝色、橙色、绿蓝色、黄绿色和紫红色。
3.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含试运行)的普通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纳税人已领购但未使用的旧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限期退还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自己姓名的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暂停将其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浪费库存发票。
4.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定。
5.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机多票"制度的试点工作,切实做好普通发票新旧衔接工作。
综上所述,关于运输费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我国关于运输增值费的法律条款完善的非常清晰,要严格遵守法律缴纳运输的增值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