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抛出结论,有保价的按保价处理,没有保价的看双方约定,约定责任限额的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也要看快递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1.全额保价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已认可托运货物的金额,快递公司原因导致的损失,当然应予以赔付。快递公司额外收取的保价费用,也可视为其承担该风险的对价。
2.未全额保价的情况下,有些公司为节约成本未能全额进行保价,这就带来了保价性质的认定。其一,相当于客户认可了托运货物的价值就是保价金额,即使事后出具货物购买发票等证据证明实际价值,但既无法证明托运货物就是购买货物,又无法证明托运时货物价值就是购买货物价格;其二,保价可能被视为是对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上限的认定,故无论货物真实价值如何,保价金额就是双方认可的最高赔付金额。
3.未保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无任何赔偿限额的约定,当然可以引用合同法规定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快递公司的快递单上往往注明赔偿限额,并采用标黑、划线的方式特别提醒注意,这样的条款往往视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并非绝对无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EMS三倍赔款是法定的限额,无需约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的损失,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快递破损的原因同样重要,如果想要突破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除了看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再就是看快递破损是否是由于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