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物流行业协会(英文:China Logistics Association. 中文名缩写:中物协 英文名称缩写:CL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物流行业协会是由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用户,自愿联合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大中华区国际性社团组织(非政府组织NGO)。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挖掘、集中、整合各方资源,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引导中国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供需双方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分会、地方服务中心和实体机构。
第五条 协会提供物流资讯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如下:
1、 行业规范 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协助政府相关政策、方针、法规的制定出台与修改,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2、 教育培训 设立专职培训机构,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设置学位、非学位的各类专业课程为行业培训高素质人才。
3、 法律保险 设立商务法律经贸咨询中心,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险顾问服务。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应诉事件等情况时,协助企业利用相关法规或惯例,维护自身权益。
4、 信息咨询 通过编辑出版刊物、建立互联网站为业内交流提供平台。并通过业内专业书刊和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并分析出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5、 合作交流 协调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类学术交流会、展览和论坛,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与国际物流行业接轨,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6、 管理咨询 推进本行业单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解决及运营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
7、 鉴定认证 参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物流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咨询。
8、 推广宣传 评定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9、 政府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活动及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10、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产生
名誉会员:凡在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协会有特殊贡献之国内外人事、机构或团体,由理事三人以上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后可聘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级别根据对协会贡献确定)
第八条 会员资格:
1.对象范围: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从事物流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
2.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3.无重大不良记录;
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
5.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6.直接或在网上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和入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复印件、会员登记表)一并递交协会秘书处;
7.直接或在网上缴纳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8.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其入会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9.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时向协会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济指标月报、主要产品产量月报等统计资料;
4.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5.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国外考察交流、展览会等活动;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4.及时免费获得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5.可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免费获得协会专家不定期顾问服务;
6.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1.有协会会员部管理会籍,会员入会后立即输入会员资料数据库。
2.协会应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供信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3.协会应深入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关系,每年访问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单位。
4.协会每月免费向会员寄发协会刊物,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中通报协会工作和活动,报道业界动态,传达上级指令。
5.协会对主动与协会保持联系的会员实行参加活动优先,活动收费优惠。
6.对协会做出贡献的会员或个人,由部门推荐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可视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7.对违反协会章程和其它规定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报秘书处或监事会批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服务、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三条 其他须知
1.会员入会前应仔细阅读协会章程与会籍管理办法,了解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会员权利与义务。
2.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所希望取得的会员级别,并在备注中声明。
3.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实行联系人专职负责制,联系人有责任将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向负责人转达,离岗时必须委托专人代理负责,以免出现信息疏漏,影响企业整体利益。
4.会员单位迁址或发生人员变动,务必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
5.如需要协会支持或联合组织活动,请提前一周通知;会员的要求将在一周之内得到反馈。
6.会员希望变更身份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为理事或常务理事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7.欢迎会员单位用赞助性会费支持协会工作。
8.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言行有损本协会声誉,经会员检举及监视查明属实者,得理事会通过予以警告、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予以除名,并会员大会追认。
9.会员经入会或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指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物流行业的行约行规;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推选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5.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9.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会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会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长交办的工作;
2.理事会闭会期间,为理事会工作负责;
3.参与研究和制定协会工作方针;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分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1.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包括:
1.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3.其他为会员利益及本协会总之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浦东现代物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Pudong Modern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SPM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从事物流业务的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相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浦东新区物流业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本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浦东新区物流业的管理工作,促进会员单位自律守法; (二)根据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实际,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向政府反映物流业发展情况,努力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调查搜集整理本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分析行业基本情况,为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为政府相关部门制订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规行约、行业竞争规范和服务规范,统一或分类制订行业价格,组织行业监督检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达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现代化。 (五)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经济协作,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协调行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帮助企业找寻、选择、论证经营发展项目,搞好咨询服务。 (六)组织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和市场调研预测,办好会刊和协会简报,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七)组织业内同仁定期或不定期交往,开好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同时加强区际、市际交往乃至国际交往,尽可能为企业提供较多的公关交际机会和合适的交际条件。 (八)培训物流经营及管理专门人才。 (九)完成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牢牢把握“浦东能突破 、全市能推广、全国能借鉴”的原则,及时总结浦东新区物流业先试先行的经验,以点带面推进改革。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物流行业政策、开展物流企业间交流、加强行业协调、推动浦东新区现代物流发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协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遇特殊情况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能用鼓掌通过方式。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以聘请若干名兼职的副会长,副秘书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咨询培训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