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打造国际贸易新高地和国际消费新商圈;大力实施强首府战略,打造区域性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着力提升南宁在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中的战略地位;高标准建设南宁都市圈,构建南宁市至其他设区市1小时高铁经济圈?这是近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的多项重要内容,与南宁市未来五年发展息息相关。
从5月1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纲要》明确了2035年基本建成壮美广西,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的战略举措、重点任务,描绘了未来五年广西实现“加快发展、转型升级、全面提质”的宏伟蓝图,也为首府南宁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
构建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
加快推进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
建设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是《纲要》第二篇“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四五”时期,广西要全面提升南宁吴圩国际机场面向东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枢纽功能和集疏运能力,完善机场客货运基础设施,打造共建“一带一路”的区域门户枢纽,构建西部陆海新通道高效快捷的空中走廊,建设面向东南亚的区域航空枢纽。
同时,创新发展南宁临空高端产业集群,加快构建以航空物流、航空维修制造、临空高新技术、临空商务、国际贸易为支撑的临空产业体系,打造国际贸易新高地和国际消费新商圈。培育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物流,提升航空物流服务链。加强机场口岸与东兴、凭祥口岸以及北部湾港口通关一体化建设和联动,集聚进境水果和鲜活水产品等重点货源。支持示范区拓展区发展,推动扶绥空港经济区等周边区域先行先试、与南宁核心区协同发展,打造环首府经济圈生态宜居空港新城。
为加快建设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广西将推进南宁区域枢纽机场改扩建工程、T3航站楼;南宁机场国内公共货站二期、南宁机场国际货站迁建等一批机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快建设南宁至崇左城际铁路等项目,建成沙井至吴圩、吴圩至隆安等高速公路及一批公路项目,提升机场集疏运能力。
为提升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能力,广西将加快推进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大通关基地等项目。规划建设南宁机场保税物流中心(B型),积极申报机场综合保税区。建设区域航空物流运营中心和航空邮件处理中心、东盟跨境现代物流中心、冷链仓和进境肉类、水果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加快推进桂民投产业园等项目建设。建设会展中心、酒店、城市综合体等现代化服务配套设施
你好,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83号)
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给予现代物流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用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在经济区内的物流企业,享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所列的优惠政策;在经济区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在经济区内物流企业的自用土地和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桂政发〔2010〕68号)
(1)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1)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承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契税。
(2)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新启用的资金账薄记载的资金或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6号)
(1)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2)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广西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桂发改经贸〔2013〕1598号)
(1)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物流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从2013年1月1日起,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3)民营物流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指导民营物流企业用好国家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