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分三种情况处理:
A.寄信人地址、姓名清晰的:退回寄信人,补贴邮资再寄。
B.寄信人名址不详但收信人名址清晰的:按照欠资处理,盖上欠资戳以后,由负责投递的邮局向收信人收取邮资并收取50%~100%的罚资(不过很多投递邮局怕麻烦,就直接投递并未按照规定收取邮资及罚款)。
C.寄信人与收信人名址均不清晰的:作无着邮件,销毁处理。
不过贴票额不足的情况多数时候是加盖“欠资”并不实际收取这部分欠资直接投递的。
邮资是寄邮件时按规定数额向邮局交纳的费用。
邮资(基本资费/主要资费)是指按水陆路交寄的普通邮件应交付的邮费。
特别资费(附加资费)是指由于特殊处理或加速运输而需加付的资费。
特别资费(附加资费)包括挂号费、航空附加费、邮件回执费、保价费和保价手续费、撤回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名址申请费、进口欠资函件处理费、存局候领费、逾期保管费、送交海关验关费等。
平信邮资历史:
1950年1月9日,邮电部对邮政总局发布调整邮资的指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份正式规定全国统一邮政资费的文件,其中规定国内平信资费为500元。此后半年多时间里,邮政资费根据当时不断变动的物价而调整。
1950年7月1日,国内平信资费正式区分本外埠,本埠平信资费为400元,外埠平信资费为800元。此后,国内邮资基本稳定,其基本资费标准持续了40年之久。
1955年人民币币制改革后,国内平信资费核定为每重20克本埠0.04元、外埠0.08元。
1990年7月31日,国内平信资费由每重20克本埠0.04元、外埠0.08元上调至本埠0.1元、外埠0.2元。
1996年12月1日,国内平信由每重20克本埠0.1元、外埠0.2元上调至不区分本外埠均为0.5元。
1999年3月1日,国内平信首重100克以内,资费从每重20克0.5元上调至本埠0.6元、外埠0.8元。本次资费调整将信函的计费方式由原来的递重等额累进改为区分首、续重的计费方式,也就是由原来以20克为单位递增,调整为以100克为首重,首重部分仍以20克为单位递增,但100克以上部分,则以100克为续重计费单位递增。
2006年11月15日,国内平信首重100克以内,资费从每重20克本埠0.6元、外埠0.8元上调为本埠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