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营养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营养科技工作者和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反映会员以及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5单元1601室、1602室(邮编1000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营养品,促进身体健康;
(六)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对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千厂千会协作工作;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以及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编审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本社团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共4类。
各类会员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学生会员
在大专院校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
3.高级会员(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营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
(2)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会员。
4.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营养学术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营养科学工作者,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成为本团体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5. 单位会员
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设有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学会推荐后上报本团体审核批准;
(五)单位会员可由学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个人会员推荐后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2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招生和报名
1.招生对象
助理营养师: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拟从事营养、食品专业工作的人员。营养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有医学专业或食品专业学习背景,拟从事营养、食品专业工作的人员。
2.报名
◆报名所需证件:
报名表一式两份(可在中国营养学会网站下载填写);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照片6张:浅蓝背景,一寸免冠彩照(近期,同底板)。
◆报名时间、地点、手续和费用:
按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培训办公室和各省市培训基地的规定执行(联系办法见附表)。
培训方式
实行学分制培训,采取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理论课学习主要安排在双休日和晚上授课。
实践课主要安排在医院营养科、食品企业、社区和餐饮部门,实行现场教学;
授课教师均为营养和食品专业的教授,副教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主治医师。
培训教材和授课内容
培训教材:全国学员统一使用由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葛可佑教授主编、全国90余名营养学家参加编审、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营养师培训教材》。
结业和待遇
学员按培训大纲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经过考试和考核,理论学习与现场实践全部合格,达到学分规定的学员,由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审核,颁发相应等级的《营养师培训结业证书》,为申请营养师资格认证提供依据。
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专业考试成绩、基础学历,以及相关专业的学历和经历等指标进行考核,评审合格者为其颁发相应水平的《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资格证书》,为其申请就业提供营养专业水平的依据。
—— 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培训部和省市培训基地 ——
★ 中国营养学会培训部
负责人:葛可佑教授,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义勇教授,中国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联系人:刘雯娜,杜晓花
学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5单元1601-1602室100053
学会咨询电话: 010-83554781转805
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3号南楼340—342室 100054
咨询(招生)电话:010—63574371
传 真 :010-63576034
★重庆培训基地(学员编号CQ)
负责人:糜漫天教授,重庆市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张乾勇 石元刚
地址及邮编:重庆市第三军医大学 重庆市沙坪坝高滩岩正街30号 430038
咨询(招生)电话:023-68753585, 023-66683619
传真:023-68753585
★甘肃培训基地(学员编号GS)
负责人:王玉教授,甘肃省营养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联系人:张格祥
地址及邮编: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199号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室 730000
咨询(招生)电话:0931-3663329,0931-8915009
传真:0931-8915009
★广东培训基地(学员编号GD)
负责人:苏宜香教授,广东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唐志红 江敏
地址及邮编: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510089
咨询(招生)电话:020-87331937,020-87335893
传真:020-87333166
★黑龙江培训基地(学员编号HLJ)
负责人:崔洪斌教授,黑龙江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王琳
地址及邮编: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99号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50001
咨询(招生)电话:0451-53628047
传真:0451-53640919
★湖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HB)
负责人:黄连珍教授,湖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毛丽梅
地址及邮编: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系武汉市航空路13号 430030
咨询(招生)电话:027-83692711
传真:027-83693307
★江苏培训基地(学员编号JS)
负责人:蔡云清教授,江苏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莫宝庆
地址及邮编:南京市汉中路140号 江苏省营养学会 210029
网址:xh.jskx/main/index.aspx?id=M10
咨询(招生)电话:025-86862930,025-86662930
传真:025-86662930
★辽宁培训基地(学员编号LN)
负责人:陆占惠主任医师,辽宁省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联系人:翟永信
地址及邮编: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44-1号 110005
咨询(招生)电话:024-23388343,024-23382259
传真:024-23382259
★上海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H)
负责人:柳启沛教授,上海市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宣佩莹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南昌路47号科学会堂 200020
网址:.shhyy
咨询(招生)电话:021-53828965
传真:021-53828965
★四川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C)
负责人:张立实教授,四川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唐礼华 吴紫华
地址及邮编: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 四川省营养学会 610041
咨询(招生)电话:028-85502068
传真:028-85501275,028-85503141
★天津培训基地(学员编号TJ)
负责人:顾景范教授,《营养学报》主编,天津市营养学会名誉理事长
联系人:王冬兰,蒋与刚
地址及邮编: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一号《营养学报》编辑部(300050)
网址:.tjns
咨询(招生)电话:022-23113679
传真:022-84655425
★浙江培训基地(学员编号ZJ)
负责人:丁钢强主任医师,浙江省营养学会理事长华金中教授,浙江省营养学会秘书长
联系人:张片红
地址及邮编: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353号浙江大学湖滨校区4271信箱(310006)
咨询(招生)电话:0571-87217076
传真:0571-87783852
★河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HB)
负责人:张乐善教授,河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马玉霞 王晓波
地址及邮编: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河北医科大学 050017
咨询(招生)电话:0311-86265511,0311-86265621
传真:0311-86265511
★河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HN)
负责人:张丁主任医师,河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詹 宣
地址及邮编: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47号450003
咨询(招生)电话:0371-68089218 68089225 66911466
传真:0371-65946322
网址:hncdc
★江西培训基地(学员编号JX)
负责人:张令达教授,江西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余爱国
地址及邮编: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中德联合研究院330047
咨询(招生)电话:0791-8305965,13970959679
传真:0791-8333708
★内蒙古培训基地(学员编号NMG)
负责人:狄妙香主任医师,内蒙古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杜生福、兰波
地址及邮编: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5号010050
咨询(招生)电话:0471-6636247,0471-6722926
传真:0471-6963018
★青岛培训基地(学员编号QD)
负责人:李珏声教授,青岛市营养学会名誉理事长,马爱国教授,青岛市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马爱国 张秀珍
地址及邮编:青岛大学医学院营养研究所青岛市登州路38号 266021
咨询(招生)电话:0532-88678209 82991503
传真:0532-83812434
★山东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D)
负责人:徐贵法教授,山东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蔺新英 阮小华
地址及邮编:济南市文化西路44号山东大学西校区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所 250012
咨询(招生)电话:0531-88383086,0531-88382135
传真:0531-88383086
★陕西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X)
负责人:周玲教授 陕西省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联系人:艾润连 张明 闫梅 张瑞娟
地址及邮编:西安市雁塔西路76号 西安交大医学院陕西省营养学会710061
咨询(招生)电话:029-82655470 029-82210906
传真:029-82655470
网址:shaanxiwj
★云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YN)
负责人:李燕 云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周玲仙、殷建忠
地址及邮编: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昆明医学院83号信箱,云南省营养学会 邮编:650031
咨询(招生)电话:0871-5324924、5339514
传真:0871-5324924
★福建培训基地(学员编号FJ)
负责人:徐蕴芹教授,福建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朱萍萍
地址及邮编: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号福建省营养学会350004
咨询(招生)电话:0591-83569269,83569234
传真:0591-83569200
网址:svr.fjmu.edu:88//yingyang/index1.htm
★山西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X)
负责人:栗文元主任医师,山西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韩 琼
地址及邮编: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太原市双塔西街小南关8号 030012
咨询(招生)电话:0351-7553001
传真:0351-7553001
★深圳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Z)
负责人:李世敏教授,深圳市营养学会理事长;刘小立主任医师,深圳市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联系人:任莉莉 王舟
地址及邮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化学与生物技术学院518055
咨询(招生)电话:13066928776 0755-2560952
传真:0755-26019169 0755-25617321
网址:szsoc
★吉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JL)
负责人:马萱钺教授,吉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高峰 刘明慧
地址及邮编:长春市红旗街21号211室 130022
咨询(招生)电话:0431-5928868
传真:0431-5928868
网址:jlyyxh
★新疆培训基地(学员编号XJ)
负责人:马龙教授,新疆营养学会理事长;陈青主管医师,新疆营养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联系人:张英
地址及邮编: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8号新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830054
咨询(招生)电话:0991-4366046
传真:0991-4361730
★湖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HN)
负责人:黄忆明教授, 湖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胡敏予 任国峰 李明志
地址及邮编:长沙市开福区上麻园岭118号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410078
咨询(招生)电话: 0731-4805464
传真:0731-4805454
网址:hns.xysm
★广西培训基地
负责人 王树声 广西营养学会理事长
唐振柱 广西营养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联系人 刘军 马力平
地址及邮编 广西南宁市桃源路80号广西营养学会 530021
咨询(招生)电话 0771-5314912
传真 0771-5307123
电子邮箱 gxns2005@163
学会网站网址 202.103.252.10/gxyyxh/gxyyxh.htm
备注事项 广西营养学会建立之初,学会网站挂靠在广西CDC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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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营养师认证的区别,关于几种营养师认证的比较
公共营养师:是国家劳动部颁布第4批新职业之一.是应社会、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职业技能人才,指接受专业知识技能培训,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取得从业资格(劳部发[1994]9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从事营养咨询、营养测评、营养指导、营养宣教、营养管理以及从事营养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特殊职业者。
营养师:就是临床营养执业医师资格,卫生部的营养师这一专业职称,限于医院内从事营养工作的医务人员。享有处方权。
营养保健师:是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中国保健协会推出的资格认证,主要从事保健指导,如私人保健,家庭保健等。
A.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公共营养师岗位培训证书。
B. 卫生部组织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营养师资格考试”取得的证书
C. 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中国保健协会推出的营养保健师认证培训
D. 各地保健食品协会举办的营养保健师培训班颁发的证书
E. 各地营养学会的营养师培训班颁发的证书
F. 某些咨询机构与有关部门合作开设的营养师、营养配餐员(师)培训班颁发的证书
应该说 A B C 国家都认可,但是B是专业领域证书(需要医生才可以报考);C是行业领域证书在保健领域可能有效;作为职业资格A是最权威的证书,应为他的颁证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