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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而且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费用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征求意见稿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上门投递变更为箱递/站递的,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没有约定且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应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快递服务站
值得关注的是,“投递次数”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明确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快递延误”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那逾期多久才算是延误?征求意见稿明确,“彻底延误”时限应符合同城快递服务3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7天,国际快递21天。
当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快递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还应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下单细分为电商平台和个人两种方式
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和收件人姓名、****、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
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同时,增加数据安全要求,对快递个人信息采集、数据存储等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的前提下,该规定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有利于维护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快递费定价将向市场化再迈进一步,“价格战”或成为历史。征求意见稿提出成本分区,要求快递服务主体根据产品种类、服务距离等因素,科学测算成本,以快件收寄地所在县到寄达地所在县为基本单元,向用户公布服务时限和服务价格。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不应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智能化、绿色包装被写进“新国标”
征求意见稿提及,在服务环节要增加智能化服务。对快递全程信息化运营与追溯、采用智能安检系统等进行规定,并增加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寄递无人车、无人机等智能收投服务终端收寄和投递要求。
增加绿色包装要求。征求意见稿从优先选用可循环包装、可回收复用包装、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包装,以及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物等方面,提出快递绿色包装要求。
据悉,十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快递业务量连续八年位居世界第一。现行《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于2011年底首次发布,距今已过十年。十年来,我国快递业发生了重大变化,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发展新需要。2021年底,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共同承担。
业内人士分析称,对于快递公司而言,需要让信息更加透明、服务条款更加清晰,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这有利于减少后续双方的“扯皮”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将选择服务方式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清楚了解费用支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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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次数”规定是: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次数限制”“超时收费”,其实与以前引发轩然大波的丰巢智能快件箱“超时收费”如同一撤,不过是一个“上门”,一个“进箱”。
“次数限制”,能否成为“超时收费”的理由?笔者以为,“服务迅速、服务准确、服务安全、服务方便”这是对快递企业的基本要求,快递企业应本着“用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在服务场所设置、营业和上门服务时间安排等方面,以及在收寄、投递、查询、投诉处理等环节,应尽量悉心考虑和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尽可能使用户能够比较便利地享受到个性化、精细化的快递服务。
现实生活情况十分复杂。一旦“次数限制”“超时收费”成为现实,会带来诸多“剪不断理还乱”的扯皮纠纷。明明是快递小哥“打了电话就挂”的“两次”甚至多次,但收件人根本不知道是咋回事,以为是有人打错电话,或者是广告骚扰电话,都蒙在鼓里。但是快递小哥的“电话显示”已经与收件人电话联系多次了。是否送货上门还无法证实,便已经有了“多次电话不接”“次数限制”的借口,“超时收费”就变得冠冕堂皇。
超时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让快递能及时送达。“次数限制”“超时收费”等机制不如改为“以上门录像为凭”“超时送附近快递柜处理”,或者尊重收件人意见妥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应督促快递公司在投递前务必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收件人同意后方能放置在智能快件箱中或收件人需要的其他地址。对于经两次投递后仍不能妥投,需放置在智能快件箱的快件,也需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的,应予以退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