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8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拒收肯定是违法的,但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未作规定,建议到当地银监局投诉。如果是因为残损币而拒收,可到当地人民银行投诉。
法律主观:
拒绝现金支付违法,现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除非是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