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关系:
美国国会,白宫,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白宫受限于美国国会,而美国国会又受限于最高法院。
关系详情:
国会: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但是美国宪法第二十七号修正案限制了国会议员薪酬增加的生效期,议会薪酬增加的议案要在下届国会选举时方才生效。
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与法官的权力;参议院则负责覆核所有的弹劾提议。值得注意的是参议员与众议员并不当为文官:其并不可作为弹劾的对象(若参众两院的议员有三分二或以上要求某议员退任,则没问题)在众议院只要有过半数支持便可通过弹劾议案,但此议案要经由参议院再作议决,并要获得三分二支持方可生效。若官员被定罪,则会自动离任。在弹劾过程里除移除其职位或阻止其转职外,并没有其他惩罚,但其所犯罪行则会在弹劾后作出审讯并处罚。
国会负责审查行政部门的组成。若在选举团制度下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支持的话,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最高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任总统(这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号修正案所定立)。而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最高票数的两位候选人里选出。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人选。此外,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大使与其他行政官员,则必要取得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称为“休会任命”。
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国会可以成立次级法院并拥有独立司法权。此外,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获得其认同后指派。
总统: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
正如上述所言,总统可以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取得其认同后任命法官。其亦可颁布特赦或缓刑令。其特赦令不用经过国会审核,亦不用得到被授予者同意。
美国总统亦是美国陆军与海军的总司令。
法院: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这个慨念并没有写进宪法里,但却是众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文集也曾提及)。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一案里,最高法院定立了运用司法审查权的前提,虽然如此,部份人仍然对此持有反对意见,认为此权力是为了政治目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而此法律先例并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查权之探讨)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最高法院为惟一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其实即使是次级法院亦可运用此权力。但只有最高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在总统被弹劾期间会在参议院里任议会主席。然而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很多权力,所以最高法院院长在这里的角色只是较为无足轻重的。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
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
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美国最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经由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并会获得足够的超时工作补偿。如果一个法院的法官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该法院则不能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可以运行司法权的法院则称为“宪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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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请精确到“日”,如果记不清请注明) 您是否曾经获得过美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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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美国签证的日期: 日 月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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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往的工作教育培训信息
您是否曾有过工作单位:是□ 否□ 如是,请完善以下资料(填写五年内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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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开始日期(年月日): 任期结束日期(年月日):
公司电话号码: 主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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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除小学外的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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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境记录
近五年内您是否去过其他国家:是□ 否□ 如是,请完善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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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可以另附页增加该项内容!
九、安全与背景:
注意:对于所有要求解释的问题,请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别的申请者,即被认为不可进入美国的申请者可能无法获得签证(提前获得豁免的申请人除外)。下列情况是否属于您?如果您回答“是”,并不直接意味着您无资格获得签证,但是您可能被要求单独与签证官进行面谈。
⊙您是否患有危害公共卫生的传染性疾病?(例如:肺结核) 是□ 否□
如是,解释:
⊙您是否有精神上或身体上的紊乱,并对自身或他人的安全或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 是□ 否□
如是,解释:
⊙您是否曾见滥用药物(毒品)或对药物(毒品)上瘾?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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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经因违法或犯罪行为被捕获被判罪,即使是后来获得了宽恕,赦免
或其他类似的裁决? 是□ 否□
如是,解释:
⊙您是否曾经违反或共谋违反有关违禁品的法律?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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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计划来美国从事卖*或非法性交易?在过去十年中,您是否有从事卖*
或组织介绍卖*等行为?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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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经参与或意图从事洗钱活动? 是□ 否□
如是,解释:
⊙在美国期间,您是否意图从事间谍活动,阴谋破坏,违反出口管制条例,或其他
任何非法活动?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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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期间,您是否意图从事恐怖活动?或您是否曾经从事过恐怖活动?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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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经或计划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提供经济支持?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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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是恐怖组织成员或代表? 是□ 否□
如是,解释:
⊙您是否曾经指使、煽动、从事、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过种族灭绝? 是□ 否□
如是,解释:
⊙您是否曾经指使、煽动、从事、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司法外杀戮,政治谋杀或
其他暴力行为?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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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经指使、煽动、从事、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刑讯逼供或虐待他人?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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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任政府官员期间,您是否曾经负责或直接执行过特定的严重违法宗教自由的活动? 是□ 否□
如是,解释:
⊙您是否曾经试图以欺*或故意造假及其他非法手段自己获取或帮助其他人获取美国
签证或任何其他移民福利,或进入美国?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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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经拒绝身为美国公民但身处美国国外的子女的监护权移交给美国法庭判定
享有监护权的人? 是□ 否□
如是,解释:
⊙您是否曾经问法法律法规在美国进行投票?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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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经以逃税为目的而放弃美国公民身份? 是□ 否□
如是,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