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
地址:黄河北大街146号
邮编:110034
公交线路:
131路(医学院—北陵东门—长客总站—中街、大东门)
138路(医学院—五彩新村—皇寺广场—八一公园—马路湾)
141路(道义—医学院—怒江北街—小白楼—铁西百货)、
236路(道义—医学院—北行—北站)
255路(道义—医学院—小白楼—荷兰村南门—西塔—火车站)
290路(环北家园—医学院—北陵—龙江广场—中街内—小河沿)
326路(新城子—道义—医学院—皇寺广场—五爱市场)
338路(道义—医学院—北陵东门—五爱市场)
381路(石佛—道义—医学院—北行)
382路(新城子—道义—医学院—北行)
沈阳市新民卫生学校
辽宁省沈阳市中医药学校(沈阳市新民卫生学校
) 地址:辽宁省沈阳新民市邮编:110300 电话:024-87851767
沈阳市中医药学校始建于1958年,1979年复校,其前身系沈阳市新民卫生学校。1988年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更名,成为沈阳市地区唯一一所培养中西医临床、中药、针灸、护理人才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1992年,学校顺利通过省教委组织的合格评估,1996年、1999年,又先后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全国中医药学校首批建设达标单位和局级重点建设单位, 并先后被评为省级“校风校纪、校容校貌" 先进单位,"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 2002年,学校被辽宁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重点中专学校”,2003年,学校又被辽宁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2004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占地11.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达2400万元。学校现有在校生近4000人,学校现有教职工170人。 设有中专、大专、本科班。开设中药( 含中药药剂专门化)、中医( 针灸推拿专门化、中西医结合专门化 )、中医骨伤、卫生保健( 医学美容专门化、口腔保健专门化)、助产(含妇幼卫生专门化)、护理、 涉外护理(日语护理专门化、英语护理专门化)、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十几个专业。
中国医科大学附设卫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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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哪里有公证处?
沈阳市的邮政编码是110000。
沈阳,简称“沈”,别称盛京、奉天,是辽宁省省会、副省级市、沈阳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科技创新中心,全市下辖10区、2县,代管1县级市,面积1.29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29.1万人,城镇化率80.55%,是环渤海以及东北唯一的特大城市。
扩展资料:
沈阳位于中国东北亚的地理中心、辽宁中部,是中国北部战区司令部驻地[3]?、沈阳联勤保障中心驻所,地处东北亚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东北振兴以及辐射东北亚国际航运物流中心,是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通往关东地区的综合交通枢纽,“一带一路”向东北亚、东南亚延伸的重要节点。
邮政编码,(英语:Postal Code,又称邮递区号),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邮件分拣自动化和邮政网络数位化,加快邮件传递速度,而把全国划分的编码方式。邮递区号制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通信技术和邮政服务水平的标准之一。
邮政编码通常是用阿拉伯数字组成,代表投递邮件的邮局的一种专用代号,也是这个局投递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通信的代号。邮政编码是实现邮件机器分拣的邮政通信专用代号,是实现邮政现代化的必需工具,最终目的是使您的信件在传递过程中提高速度和准确性,因此在交寄信件、包裹时务必写明邮政编码。为了实现邮件分拣自动化和邮政网络数字化,加快邮件传递速度。
参考资料:
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56号10门
电话:88713215??邮编:110042
二、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富路30号
电话:24223957??邮编:110015
三、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7号601
电话:25836596??邮编:110141
四、辽宁省沈阳市沈北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58号
电话:89864047??邮编:110121
五、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公证处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85号12门
电话:89138330??邮编:110101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参考资料:
沈阳市司法局-2015年度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