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三流一致”的基本假设是:真实发生交易,有买卖双方。也有人把业务流分为合同流和货物流,从而形成“四流”。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
1、就增值税方面来说,三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2、就企业所得税方面来说,三流不一致可能被怀疑为买票,致使不能税前扣除;也可能获得虚开的发票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三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无论是第三方物流还是网络货运企业,税务合规的前提是建立在业务真实性的基础之上,这就要从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四个维度来考虑,才能确保业务真实可靠。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到《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交通部多次强调要求平台企业及时上传运输单据,形成多维度闭环监测,这种多维度交叉核验主要体现在运单、资金流水单包括车辆轨迹各项数据的逻辑关系比对,实现对运输行为的真实性管控,从根本上杜绝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