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应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八条中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上述政策进行了归纳,明确临管线和专线运费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