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费发票只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公路、内河运输费用的结算文件不予审核2013年8月1日起作为扣款凭证,2014年1月1日起作为铁路运输费用扣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1.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号、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根据发票副本,分为两份和五份。基本联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卖方作为记账凭证;第二张为发票单,买方作为记账凭证使用。此外,为了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复印件后增加三份,即五份,供企业选择。
2. 普通增值税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印制。编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制,号码字体为特殊形状体。每个连接的颜色为蓝色、橙色、绿蓝色、黄绿色和紫红色。
3.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含试运行)的普通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纳税人已领购但未使用的旧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限期退还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自己姓名的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暂停将其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浪费库存发票。
4.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定。
5.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机多票"制度的试点工作,切实做好普通发票新旧衔接工作。要把握形势,统筹安排,合理安排,确保“一机多票”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管理措施
实行门票退税制度,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热情
增值税的最终负担是消费者。从增值税的设计理论和实践来看,不扣除消费者购买商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发票对消费者并不重要。是否索要发票与纳税人自身的切身利益无关,这使得纳税人有可能逃税。有许多地方实施发票抽签等方式,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热情提高了,发票的使用增加了一倍,税收也增加了。但毕竟,这是某些地区方法的一部分。为了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票券退税制度。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只要拿到发票,就可以凭发票向财务部门申请退税。这样,将大大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建立消费者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有效防止纳税人在零售环节不开发票逃税,它还可以培养中国公民购买商品和索要发票的习惯。期限(可分为一年、半年或一个月)、期限(可季度或月度)、条件(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退税比例(低于增值税征收率)、退税管理(最好是国家税务部门),等等可以研究。票券退税制度在一些国家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航空运费能否抵扣增值税
如果是企业的真实业务,是可以抵扣的。说一下我们公司的情况。我们公司是生产服装面料的公司,跟客户之间,除了用快递传递样品之外,还有一些购销合同需要用快递传递。我司跟顺丰快递公司签订了月结合同,先发件,月末结算。在月末结账时,快递公司提供快递清单,我司根据底单跟快递公司清单核对后,公司审核批准付款。顺丰快递公司就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我司可以去抵扣使用。整个业务流程都是真实有效的,快递清单,资金流,发票流都是真实的,为什么不能抵扣呢?快递费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费用,来抵减税前的利润。所以,快递费是可以抵扣的,前提是业务一定要真实有效,在法律上有个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就是让你自己证明自己。如果连自己都证明不了,如何叫别人信服呢?
如果是经营的话,可以:除不可以抵扣项目,都可以抵扣。
不可以抵扣的项目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