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货物丢失如果有保值,则按保值价格赔偿。如果没有保值,原则最多只能按三倍邮费价格赔偿。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是支持以三倍邮资为上限的赔付金额的,其中的依据包括上述规定,也包括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即承运人收取的邮资仅为快递物品价格的百分之几,乃至于千分之几,而全额赔偿则显失公平,不利于快递业的发展。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少数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全额赔付快递物品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快递公司称不知道快递包裹的中物品、数量、重量并不符合快递业的交易习惯,而且被告在快递单据背面明确注明有权检验承运的任何快递物品,而不检验承运的快递物品存在过错;另外,从被告出具曾给原告的丢失证明中,可以认定原告丢失的物品及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物品禁止寄递
物品禁止寄递有: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3、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5、流通的各种货币;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