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企业所得税怎么申报企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如下:(一)先登录到国税网;(二)点击网上办税;(三)输入本企业的纳税编号及密码,验证码;(四)点击网上拓展;(五)进入网上拓展界面,点击我要申报,下载软件;(六)下载完成后,安装;(七)再次点击,我要申报,先要申报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八)申报成功后,再点击我要申报,在界面的左方中间位置,找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点击我要申报,下载所得税的PDF文档;(九)填写数据,点击提交。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外贸发展基金的作用,增强外贸出口的实力和后劲,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有创汇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第三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既要体现扩大出口的政策导向和扶持外向型企业的发展战略,又要考虑投入产出的比例和实际效果,保证外贸发展基金逐年滚动积累。第四条 大连市外贸发展基金是市政府建立的用于调节和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
(一)优先扶持大宗商品,特别是机电产品、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名牌产品及有一定辐射力的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口。
(二)营造国际商贸大市场项目的市场调研、招商引资的前期工作。
(三)引进国内外有出口能力的外向型或专利技术等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培育新的出口示范企业,特别是农、林、牧、副、渔行业名、优、特、新产品基地的前期建设。
(五)市场前景较好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前期工作。
(六)开拓多元化市场,到非洲、南美、中东、东欧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推销商品或办展、参展。
(七)外贸出口方面的重点课题研究。
(八)促进电子商务和出口信息网络的建设。
(九)奖励连续三年经济效益、出口创汇双增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奖励开发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确有显著成绩的私营企业。
(十一)奖励超额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的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第五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来源:每年年初由市财政预算定额安排2000万元专户储存,由市里统筹使用。第六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上每年拿出四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各种奖励和补贴,四分之三作为周转资金使用。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申请周转资金的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申请文件要有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效益评估内容。第八条 市外经贸委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使用周转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方可核拨。特殊、急需使用资金的项目,可直接由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办理。第九条 为了确保周转资金的有效使用,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在发放资金前,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的使用数量、方向、目标、还款年限、责任以及考核办法等内容,并对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跟踪考核。第十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经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批准,方可给予补贴。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五月底以前提出奖励办法,以规定年度内海关数据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依据,对受奖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凡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予以奖励。第十二条 使用周转资金和享受补贴的单位,必须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使用报告及相关资料,全面反映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对企业使用资金效果提出具体的考核意见。第十三条 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外经贸委、财政局收回已经发放的资金,同时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
(一)申报项目文件、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外贸发展基金的用途、挪用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不能如期达到规定考评指标的;
(四)拒绝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周转资金和补贴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第十四条 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项目申请书、外贸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效果追踪反馈情况表的基本格式,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也应参照本办法设立外贸发展基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