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退回回函。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办理说明
(一)公开发布函证受理要求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部门或网点及其****。
2.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额外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4.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以及企业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
(二)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
3.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有效性。
(三)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与业务主管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内部回函操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
3.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
4.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5.在采用自动化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被审计单位适当授权后,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系统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