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费风险防范之道
运费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日益泛滥的海运欺诈都使运费保护成为必要,航运公司要积极寻求运费风险的防范措施,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权利。
对于上述第一方面的风险,航运公司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就应当订立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现在预付运费的预付时间有许多种表达方式,如“提单签发之时”、“货物装船之时”、“船舶开航之时”或在指明的一段时间内支付,指定的时间一到,运费就应支付给航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几种表达方式中,“船舶开航之时”支付条款下航运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提单签发之时”、“船舶开航之时”承担的风险要比指定的在其后一段时间内支付的风险小。对于提单签发后、船舶开航后指定一段时间支付的情况,应尽量把收取运费的时间订在提单签发之时或船舶开航之时,因为很多港口航道水深、宽度有限,或者有危险物、障碍物,进港航道情况比较复杂,而且交汇船舶也多,易发生风险。
考虑到海上风险的不可避免性,航运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交付一定的保费,以保证收取运费的权利。
对于第二方面的风险,航运公司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第一,必须重视对托运人或租船人的资信调查。对于资信较好的托运人或租船人可以予以信任,对运费支付条件可以放松一点,以求和客户保持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对于规模较小、偿付能力有限、资信不良的公司则应把好关。当运费被托欠时,航运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赢得主动,以保全运费的回收。考虑到议付行审核单证需要一段时间,如中国银行审单时间为7天左右,在买卖合同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还没有支出时,航运公司可以申请当地司法机关,对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从而请求法院判决要求债务人支付其拖欠的运费。
第二,在信用证交易情况下,航运公司可以要求托运人或租船人开具以原交易的信用证议付行为开证行、航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或提供议付行出具的保证其支付运费的保函。由于托运人或租船人是前一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凭前一信用证作担保,开具以议付行为开证行、航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把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或者提供议付行出具的保函。因为托运人或租船人有信用证作担保,他也不需要再交开证押金,要求议付行开信用证仅仅需要支付一些手续费而己。同样,对于要求议付行出保函也易取得议付行的同意。
这样,一旦出现运费拖欠的情况,航运公司可直接向保函出具单位施加压力,或通过他们向拖欠运费的债务人要求支付,或者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三,运费支付时间尽量约定在预付运费提单签发之时或之前,因为在此情况下,托运人或租船人交付足够运费之前,航运公司没有任何义务签发运费已付提单。当前国际贸易中一般都采用CIF或CFR价格条件,信用证一般也都要求是运费已付提单。托运人或租船人所持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不一致时议付行有权拒付,由此迫使其及时交付运费的结汇。
第四,航运公司可以将租船中的责任终止及留置条款明确地并入提单中。虽然多数国家都许可并入条款的效力,但为了保护善意的提单持有人,对并入条款都进行严格解释,限制所并入提单的租约条款。而且责任终止条款不能通过普通语言并入提单,要想并入必须通过明确文字,因为其不属于与提单持有人提货有关的条件。通过这种方法,航运公司在债务人不支付运费时可直接留置货物,按程序进行拍卖、变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有。
拖欠运费有法律保护。如果一方拖欠运费的,构成违约的,需要承担下列责任:1、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承担。2、合同中未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运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运费主要特点:
1.运输业是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之一,但它不生产有形产品,其生产活动只是使旅客或货物发生空间位移,其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是同一过程。这使运输价格不同于一般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其特点是:
①在价格构成中包括了距离、重量等因素,其计算单位是吨公里运价或人公里运价(吨海里运价或人海里运价);
②只有销售价格一种形式;
③随所运货物种类、选择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不同而制定不同的运价。
2.货物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税金与利润构成。运输成本是制定货物运输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指完成单位运输产品或旅客应分摊的运输支出。运输成本的特点是不包含原料费,而燃料、工资、折旧以及修理等项支出占的比重较大在各种不同的运输工具或者运输方式之间,运输成本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也存在着各种比价关系。
3.例如,铁路运输中货运有货物种类、整车、零担和集装箱等运输成本,客运有硬座、硬卧、软座、软卧等运输成本;水运有内河、沿海运输成本,也有按不同的航线计算的拖驳、油轮等运输成本;汽车运输除单车成本外,有的还计算分线路和区域的运输成本;民航除计算各种机型成本外,还计算专业飞行成本。合理的比价,对于货源分配、货物流向,以及各种运输工具效率的充分发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