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物品的运杂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会计账目。
主营业务成本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等经营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
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企业应当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用于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该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等科目。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该科目,结转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无余额
因此接受捐赠物品的运杂费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会计账目。
扩展资料:
运杂费计算公式为:
运杂费=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运杂费
-主营业务成本
-会计账目
这个是受会计处理方式不同产生的,其实质还是已经扣除。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 (如发票、报送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会计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按该接受捐赠的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3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运费是无法冲抵接受捐赠物品的直接原值的,这与采购业务不同,采购业务发生的运费直接计入采购成本。
所以这时发生的运费支出从会计上讲应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然后在做所得税调整时,直接将接受捐赠物品的价值做所得税调整,所以出现你说的没有扣除成本的现象,这是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差异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