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出口的环保标准主要包括:环保标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RoHS指令欧盟市场出口厂商WEEE指令电子产品绿色通行证。
欧盟议会及理事会于2003年2月13日通过了两项指令,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和WEEE指令《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两大指令”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禁止使用铅、镉、汞、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而2005年8月13日以后要求制造商对出口到欧盟的废弃产品的回收负责。这些指令给出口到欧盟各国的电子电气企业带来了更高的环保技术要求。“两大指令”覆盖了十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对电子电气的整个产业链带来了巨大影响。
做国际贸易要注意什么
二、国际贸易“绿色化”对FDI环保化发展的要求 外商直接投资(FDI)进入我国后,对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到目前为止,70%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工业领域,只有20%的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服务业领域。进人工业领域的外资部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其中许多外资 企业 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科技含量低,如化学、能源、橡胶、塑料、制革、纺织等产业,给引进这些产业的地区环境质量和 社会 福利带来很大的负面 影响 。这种发展趋势与国际贸易绿色化潮流以及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是相违背的,这也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的引进FDI模式。 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为追求经济的增长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人类在享受越来越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面对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等各种威胁,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首要任务。绿色经济这种以保护消费者,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环境,协调生态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模式也随之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言,21世纪必将成为绿色经济的世纪。与此同时,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化、经济化和政治化,使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这两个原本在各自领域发展的潮流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发展态势,环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逐渐加深,各个国家和社会对环境的管制越来越严,各国政府的贸易政策日益成为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目标的工具,为环保目的执行而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增多、增强,进而日益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环境与贸易问题己成为国际社会注目的焦点。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外贸事业发展迅速,但我们也必须指出,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相当严重,在当今世界的环保大趋势下,我国的国际经贸活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因此,顺应全球环保浪潮,探索我国外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具有现实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hanlka/webreadinfo.asp?nid=98&id=26这写的很详细 (三)贸易歧视效应 环境关税并不违背国际贸易协定的非歧视条款,而隐含歧视性。一方面,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环保条件和偏好各不相同,而使得环境关税的实施不利于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从而产生针对进口产品的“隐含歧视”问题。一般说来,环境关税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生产和消费的环境偏好。各国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产业界可能以影响环境关税的不同概念或内涵来反映其利益要求,从而对外国进口产品构成贸易歧视。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采取的环境关税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或阻碍某些商品贸易的作用。环境关税的目的在于降低产品在进出口国消费和生产的环境影响,目前存在的一些环境关税政策,多是根据非歧视原则制定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这些环境关税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国外厂商的适应性问题,事实上构成了贸易歧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的开展。 我国在环境关税方面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环境关税作为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使用。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仅经受着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的困扰,也面临着来自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威胁,开展环境关税的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 环境关税政策措施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它可以影响国际贸易格局的调整,改变国际贸易利益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实际上,国际上许多与贸易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争端其产生根源就在于国家间在贸易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对环境关税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它是一种贸易政策创新的层次上,更要从国家利益的战略高度来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竞争是一场关于贸易规则的斗争。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根据环境关税的经济性质和贸易效应,积极参与磋商和制定WTO关于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进一步扩大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遏制“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从而促进形成有利于我国的环境关税国际规则,以有效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经济利益。我国应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关税上的合作,协调在环境关税上的立场,维护共同利益。同时也要共同对付一些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侵略”,阻止国际贸易中环境污染的不正当转移,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制定和实施环境关税制度 环境关税体现着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环境关税的发展将会引发一场关税制度改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的多数国家已确定环境保护思想在设计关税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并把涉及环境关税的结构性调整作为21世纪关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加快推行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关税,以配合其他方面的政府政策,共同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迄今为止,我国关税制度改革中还没有贯穿生态环境保护这一指导思想。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程中,我国需要发挥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我国应从现在做起,成立专门的部门开展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进行分类分级,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国内的研究和组织准备工作。还应注意根据环境关税的主要特征和贸易效应,开展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关税制度改革,构建我国的环境关税制度,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工作 在贸易政策和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根据WTO多边贸易规则,进口国有权对进入其领域的进口产品制定国内的环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各国也在不断扩大利用环境关税措施调节贸易与环境关系。 目前我国实施环境关税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尚未对国内产品征收环境关税。因此,如果单独实行环境关税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引起贸易争端。事实上,环境保护始终要以国内保护为基础,环境关税也必须建立在国内统一的环境体系之上。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通过立法征收环境关税,可以鼓励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选择无害环境的产品并逐步淘汰污染产品。环境关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既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的转移和扩散,又可解决环保资金短缺的困难。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我国还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关税法律的执法工作,对经贸活动中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处,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予以配合与诱导,迫使企业将合理的环境成本内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