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对外出口贸易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单证一致”是安全和及时收汇的前提条件。然而,外贸公司所交出口单据常因“不符点”遭国外开证行拒付,影响了收汇。因此,本文对其中三种主要单据的常见不符点略作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商业发票
⑴ INVOICE SHOWING BENEFICIARY'S NAME PRINTED DIFFER FROM L/C.
(发票显示受益人之印刷名称与信用证不一致。)
这个不符点的出现是由于外贸公司习惯使用印有公司固定名称的发票,但来证中指明的公司名称与其印刷名称不完全相符所致。例如,某外贸公司旧名称为“CHINA NATIONAL NATIVE PRODUCE AND ANIMAL BY-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 GUANGXI BRANCH, BEIHAI GUANGXI”。外贸体制改革后,新名称为“GUANGXI NATIVE PRODUCE I/E CORP. BEIHAI SUB-BRANCH BEIHAI GUANGXI CHINA”。这样,该外贸公司在制单时,沿用了印有旧名称的发票,而在签署时采用信用证规定的新名称,故自相矛盾,授人以柄。
⑵ SIGNED INVOICE SUBMITTED INSTEAD OF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NAME OF DOCUMENTS TITLE DIFFER FROM L/C.
(所交签署发票取代了签署商业发票,单据标题与信用证不同。)
目前来证中一般要求提交签署商业发票(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但不少外贸公司所开发票没有商业(COMMERCIAL)一词,严格地说,乃是单证不一致。
⑶ INVOICE SHOWING "E. AND O. E." SHOULD BE DELETED.
(发票显示的“错漏当查”应删去。)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要求单证严格一致的付款原则,任何单据都不应表示有任何错漏的文字。故外贸公司习惯使用印有“E. AND O. E.”(错漏当查)字样的发票制单,是违反国际惯例的。
⑷ 3/4 INVOICE NOT MANUALLY SIGNED.
(四份发票中的三份没有手签。)
这并非指发票漏签字,而是特指在四联发票中,仅有第一联手签,其它三联为复写签字。有些外贸公司人员制单时,贪图方便,使用复写纸一次性签名,有违信用证要求单据手签的规定。
⑸ INVOICE SHOWING GOODS DESCRIPTION NOT AS PER L/C'S STIPULATION.
(发票显示的货物描述未按信用证规定。)
根据《统一惯例》要求,商业发票上对货物描述说明,包括商品名称、种类、规格等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它可比信用证的说明更为详细,但不可简略。然而,某些外贸公司人员在缮制发票时,常将货名打错,或对货物描述简单化,不按信用证有关规定做,比如有一份来证要求货物描述为:“CHINESE GUM ROSIN (OFF GRADE). F CHITTAGONG AS PER INDENT NO. XXX”(意即:按某合约号要求,中国统级松香;包装:用镀锌铁桶,净重每桶225公斤;数量:18吨;单价:每吨475美元,C&F吉大港)。但当公司人员制单时,漏打了“GUM”一词,尽管“ROSIN ”和“GUM ROSIN”二者中译名均为“松香”,但由于信用证要求的是后者,故仅打“ROSIN ”一词是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二、提单
⑴ B/L SHOWING ON BOARD NOTATION NOT AUTHENTICATED.
(提单显示的装船附注未经证实。)
《统一惯例》要求“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必须盖章注明“SHIPPED ON BOARD”或“LOADED ON BOARD THE VESSEL...AT (PORT) ON (DATE)”,把装船的日期、港口和船名都表示出来。对于提单上用铅字印好“SHIPPED ON BOARD IN GOOD CONDITION...”等字样的只要加盖日期就是“已装船提单”。而对于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加注“ON BOARD NOTATION”(装船附注),注明装船日期与船名,并由承运人签署,就变成“已装船提单”。在信用证要求“已装船”海运提单时,有些外贸公司提交的海运提单虽有“ON BOARD”字样,但没有加注日期及签署证实,故易被误为备运提单而遭拒付。
⑵ RUBBER STAMP SIGNATURE ON B/L.
(提单上以橡皮章签名。)
按国际上商业惯例,单据一般须手签才具法律效力。但至今仍有不少运输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习惯以橡皮章代替手签,这是不符合国际商业惯例的,尤其提单是作为一种物权凭证,其正式签署的重要性不可掉以轻心。
⑶ BILL OF LADING IS ISSUED BY FREIGHT FORWARDER, THIS WAS PROHIBITED BY L/C.
(提单由运输行出具,这是信用证所禁止的。)
《统一惯例》第25条阐明:“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运输行签发的运输单据”。这是因为运输行本身不经营船运业务,并不拥有运输工具,不承担运输责任,只是作为牵揽货运业务的中介人,故无权签发海运提单。如有些来证明确规定:“BILL OF LADING ISSUED BY FORWARDING AGENTS/ FREIGHT FORWARDERS ACTING AS CARRIER AGENTS/ CARRIERS ARE NOT ACCEPT.”(意即:不接受由运输行或运输代理人作为承运人或承运代理人开具的提单。)这时更须注意。有时尽管提单签发者并非运输行,但因没有注明本身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而被误作运输行。
⑷ B/L DOES NOT EVIDENCE SHIPMENT IN CONTAINER.
(提单没有证实用集装箱装运。)
集装箱提单有两种,一是专用集装箱提单格式;二是在普通提单上加集装箱批注。根据《统一惯例》要求,信用证上的有关规定须有相应的单据显示或证实。故当信用证规定用集装箱装运时,若使用普通提单,应在上面注明“SHIPMENT IN CONTAINER”字样,否则,会被认为没有按信用证规定办。
⑸ SECOND B/L NOT MARKED AS ORIGINAL.
(第二份提单没有注明为正本。)
通常海运提单均明确正本提单份数,正本显示“ORIGINAL”字样,随着影印、电脑等自动化操作方法的日益普及,使“一步制单法”成为现实,多份正本可一次制作完成。但作为正本的单据,应注明“ORIGINAL”字样,以区分其副本(COPY),必要时并表明业经证实者。所以,当提单采用复印或复写方法制作时,若不特别加注正本章,则会被误为副本而遭异议。
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⑴ RUBBER STAMP SIGNATURE ON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保险凭证上用橡皮章签名。)
保险公司习惯使用橡皮章作正式签署,虽然已被大多数银行接受,但有些国家的银行仍会以此为借口拒受单据。尽管《统一惯例》有关条款曾决定,“银行不应以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字系预先印就者为借口而拒受该保险单据”,但一旦信用证明确规定:“ALL DOCUMENTS MUST BE MANUALLY SIGNED”(意即:所有单据必须手签)时,采用橡皮章代签名将遭拒付。
⑵ INSURANCE POLICY HAVE CARBON COPY (NOT ORIGINAL) ENDORSEMENT.
(保险单有复写的--而非原始的--背书。)
单据背书是一种转让行为,代表某种权利的让渡,其手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故使用复写签署是不符合背书原则的。
⑶ INSURANCE CERT. SHOWING COVERED DATE IS LATER THAN B/LADING DATE.
(保险证明书上投保日期迟于提单日期。)
《统一惯例》要求保险单据的日期应在货物装运日期之前,至少不迟于装运日期。这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之权益。否则,被保险人之货物即有风险,银行将拒受该种保险单据。
⑷ INS POLICY I/O CERT SUBMITTED NOT SHOWING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 AND NOT COVER RISK OF TRANSHIPMENT.
(所交保险单代替保险证明书,没有显示“不计免赔率”,且没有投保转运险。)
尽管保险单和保险证明书二者均为保险单据,但使用哪一种必须看信用证具体规定,不要互相混用。“不计免赔率”是指货物受损后,不论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均予赔偿,许多易碎商品如陶瓷的出口来证都有此条款要求,这是为了保护进口商的利益。投保转运险是为了使货物在转船途中遭意外损失时获得赔偿,假如遗漏了该险别,同样会增加进口商的风险,导致拒受单据。
纵观前述,出口单据中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单据本身的规范性问题;二是单据制作的标准化问题;三是单据签署的有效性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特建议外贸公司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第一、出口单据应统一使用标准格式。如商业发票函头上只印上“COMMERCIAL INVOICE”字样,略去公司名称,删掉“E. & O. E.”字样,其它单据亦可视具体情况规范地印制,这可方便公司制单和银行审单,减少差错。
第二、制单时应注意信用证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如发票上的货物描述要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单据要由信用证指定的当事人出具,对于信用证要求以集装箱装运或其它要求,必须在相关的单据上证实或说明,以减少不必要的误会或麻烦。
第三、单据签署应一律手签。避免使用复写或橡皮章代签名,以强调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让对方无可挑剔,从而有利于加速收汇,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外贸收款方式中信用卡支付行业的chargeback(拒付)问题,不论支付公司还是外贸商家都很烦恼。少的一个月两三笔、多的10多笔的订单,这对于商家来说是很大一笔损失。
如何有效的控制交易风险是大家最关注的核心因素,那么以下速汇通小李给大家把问题剖析下:
为什么拒付?拒付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点:
1.未收到货
2.货不对版
3.恶意欺诈
4.货物质量有问题
情况1:未收到货,这种情况时有发生的,扣关了。这个时候,更多的工作还在于卖家,支付公司可以在这个环节起到一个很好的调解作用
情况2和4:货不对版,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买的是仿的,投诉货不对版。或者卖的是iphone8G收到的却是iphone3G(这种情况目前还是经常有发生的)。如果这种情况下,支付公司客服未及时调解,那么很容易导致拒付,其实只要客服跟商家和消费者协调下,很容易处理这种纠纷。毕竟,不是每一个商家都有很好的英语口语。
情况3
对于恶意欺诈订单,很多时候支付公司都会提示为高风险的交易;或者金额过大的交易都会做一些防范措施,这方面的措施支付公司和卖家双方都需要做下工作更好。
总结:
chargeback(拒付)的发生是多方面的,信用卡支付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起着一个重要的作用,毕竟不是每一个商家都有优质的英语客服。但是一个信用卡支付公司优质的英语客服是必备的。
具有外贸经验又有亲和力的客服,柔和的声音都能让消费者脾气减半了,同时也能很好的跟卖家进行沟通。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协调
但是客服这个职业一些信用卡支付公司往往做的不到位、要么流动太大、要么态度太差、要么不精于做协调纠纷处理……
一系列原因导致拒付的增加
其实很多订单我们可以完全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而速汇通无疑在这方面做的非常好
有效的帮助卖家调解了非常多的交易纠纷
得到商家一致的好评。
这才是速汇通的服务价值体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