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方案要求,各地要综合研判分析本地区可能开展违规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类型,建立防范违规的重点机构和个人清单。同时,严禁托管机构无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紧盯违规组织竞赛、中高考志愿填报咨询等相关机构,加大招生入学等重要节点的提醒提示和检查巡查。
此外,加强对招聘网站、家教网等的监管,禁止发布“一对一”“众筹私教”“家庭教师”等校外培训招聘需求信息。禁止家政服务企业将校外培训纳入家庭服务,严禁任何形式的“住家家教”推介行为。严格执行校外培训广告管控有关要求,禁止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各地要聚焦以“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政”“众筹私教”以及各类冬夏令营等名义违规开展培训、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违规开展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重点问题,部署排查检查和专项治理,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集中排查整治。
速悉!2022年安徽蚌埠五河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发布
2010年末,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指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国十条”在强调大力发展公办园的同时,提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符合学前教育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如何在“国十条”的框架下,在实践中探索和落实民办园的扶持政策是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基于对“国十条”颁布以来安徽省学前教育政策与形势的分析,尤其是基于对合肥市包河区学前教育现状的调查与分析,对如何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出若干政策构想。
一、给予政策优惠
各地政府可以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对非营利性且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幼儿园,可以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
在没有进行分类登记以前,各地可以制定本地普惠性幼儿园的相关标准,对自愿申请并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以引导民办幼儿园向普惠性方向发展。
在民办园的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税费减免等方面可借鉴温州市的做法:
在建设用地上: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优先规划民办学校。国土部门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以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这一政策同样适用于民办幼儿园。
在投融资方面:完善教育投融资平台,成立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幼儿园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鼓励民办教育协会组建担保公司,积极开展业务,服务民办幼儿园。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幼儿园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幼儿园将幼儿园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幼儿园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探索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幼儿园将设施作抵押,或将幼儿园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地要建立民办幼儿园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幼儿园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在税费减免方面: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各项建设规费减半收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公办幼儿园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幼儿园,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由税务部门征缴后按规定给予返还。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市投资办学的,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在日常管理中产生的房屋租金、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各地政府应该要求按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执行或执行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价格政策。
二、设立奖补资金
合肥市制定的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将奖补类型划分为三类:建设类、补贴类和资助类。
作为“建设类”补助规定:各类独立选址新建幼儿园(包括民办园),秋季竣工投入使用的,办园规模达到6个班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80万元;办园规模达到9个班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10万元;办园规模达到12个班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50万元。作为“补贴类”补助规定:接收小区配套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秋季正常开园的,办园规模达6个班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20万元;办园规模达9个班及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市区存在3年以上的无证民办园,举办者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等,从而达到办园基本标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奖补。
合肥市2011年全年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8000万元。对普惠性民办园市本级财政给予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生均补贴,区级补贴400元。对符合条件的合肥市困难家庭儿童,市级财政按每生每学年2000元,区级财政按每生每学年800元给予资助。
合肥市包河区对民办幼儿园的奖励条件是: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为使奖励工作公平公正的进行,该区还专门制订了“奖励办法评估标准”,分为“办学条件”、“保教工作”和“园务管理”3大项共100分,要经过“园级自评”、“街镇初评”和“区教育局复评”3个环节。
各地政府在设立给予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方面,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和标准。但奖补对象应是为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做出相应贡献的民办园,尤其是普惠性民办园,保证奖补资金真正用于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三、支持和建设师资队伍
制约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而造成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不稳定的根本原因是教师待遇问题。既然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给民办幼儿园教师以支持也是政府的职责。
目前各地对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事管理,二是工资待遇,三是教师发展。
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目前都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的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管理、毕业生转正定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一般市、县两级都设立了同级人才交流中心的教育人才交流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政策都规定了民办学校要与任教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温州市规定: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这就为民办学校的教师办了一件实事。
民办学校教师更看重目前的工资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由民办幼儿园发放,各地没有统一标准。温州市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的70%。宁波市则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在编教师,其人均年收入应当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点五倍以上。各地的政策都要求民办幼儿园为教师缴纳“五险一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准许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待遇。
缩小公办、民办教师待遇差距,是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措施,政府可以为符合一定要求的民办学校教师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等。教育部最新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
自身素质的提高也越来越受到教师的重视,目前各地有免费(或提供部分培训经费)培训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共识。温州市提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公办、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相同保障。市级民办学校骨干校长、教师的培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各类业务竞赛、职务评审、评先评优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确保评比结果中,民办学校教师能占有合理的比例。
四、发放幼儿教育券
给入园幼儿一定的经费补助,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由于教育券可以由家长自主使用,所以政府采用幼儿教育券形式资助幼儿教育,最有可能促进幼儿园之间公平竞争,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民办幼儿园能够接收到家长缴来的教育券,再到相应的政府部门领取经费,实际上也是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近几年我国有些地区也采取发放幼儿教育券的做法。
比如南京市将“幼儿助学券”发放对象确定为: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具备兑现助学券资格的幼儿园就读的3-6周岁适龄幼儿,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发放条件的幼儿每人每年发放幼儿助学券2000元,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1000元。具体办法是:每年秋季,具备兑现助学券资格的幼儿园在园幼儿提出助学券申请;幼儿园对申请助学券的幼儿进行资格初审;幼儿园将通过初审幼儿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所在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按实下拨助学券经费。幼儿家长手里没有“券”,有的是“资格”,上级按幼儿园具有的幼儿“资格”数拨款给幼儿园。南京市规定持有《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公办幼儿园和持有《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具备兑现幼儿助学券资质。另外达到江苏省幼儿园设置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尚未领证的幼儿园,也可以兑现幼儿助学券。南京甚至规定:个别区域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对部分满足“一无两有”条件(无安全隐患;有教师,有教室和活动场地)、尚在筹备达“省标”,并承诺两年内达标的幼儿园,经各区县幼儿助学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也准予兑现幼儿助学券。这种形式的“幼儿助学券”实际上是政府给予幼儿园的财政补助。民办幼儿园具有公办幼儿园同等的资格,这对民办幼儿园来说是极大的支持和鼓励。
五、指导、协调、宣传表彰
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不仅仅是在经济上给予资助,给予发展中的民办幼儿园在日常教育活动和管理工作以指导,解决民办幼儿园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协调遇到的矛盾,宣传和表彰做出成绩的民办幼儿园及教职工,也是政府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重要工作。
合肥市包河区为有效推进全区学前教育规范、均衡、优质发展,决定成立“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其中一项活动就是开展“公办园与民办园”结对工程,以实现不同办园水平、不同办园体制的幼儿园互助共赢。通过管理论坛、案例交流、名师引路、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实地参观、听评课、研讨会、现场展示等各种形式,推进各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由两所安徽省级一类园带教的两所民办幼儿园,今年被评为合肥市级一类幼儿园。
有的地方政府委托乡镇中心园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民办园,甚至由中心园抽调园长去支援民办园。
各级政府还应该积极解决民办幼儿园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政府部门应该有专人负责协调民办幼儿园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协调供电、供水、供气、物业、公安、卫生、质检、税务等部门。还可以由政府牵头协调,促使一些投入少,生源不足,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不高的幼儿园合并或联合,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统筹安排教师和幼儿,以保证保教质量,而那些小幼儿园也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各级政府还可以设立信息服务中心,向民办幼儿园提供有关政策、人才、民办教育动态、小区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以利于民办园的领导及员工了解整个学前教育的状况,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决策。
各级政府还应该积极宣传民办幼儿园对学前教育发展所做的贡献,像宣传公办幼儿园一样正面宣传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中不畏困难、艰苦创业的精神;宣传民办幼儿园中师德高尚、热爱幼儿的好教师;宣传具有办园特色、科学保教的民办幼儿园。实事求是地对待民办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引导社会舆论客观公正的评价民办幼儿园,让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给予民办幼儿园以扶持,各级政府能够做许多工作。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综合进行,打“组合拳”,既给政策又给钱;经济条件差一点的地区可以量力而行,多给政策少给钱;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可以只给政策。实际上好的政策也就是事业发展的助推器。
#少儿升学# 导语2022年安徽蚌埠五河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发布,为了方便大家的查阅,下面 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关于印发2022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蚌普招委〔202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开、平稳、有序、规范开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科学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坚持公益普惠,特别要妥善解决辖区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问题,对适合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要优先安排进入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确保适龄幼儿均能按时、普惠入园。进一步扩大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坚持县级统筹、乡镇主管的原则。依据幼儿园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中心小学组织开展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各乡镇中心小学要制定并组织本乡镇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范围、规模和班额,合理编制招生计划,不得设置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的学前班,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幼儿提供融合教育。
(三)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幼儿园在招生中,要以“就近就便、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原则,首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幼儿入园。小区配套园应优先保障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适龄幼儿进行入园测试或变相测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招生方式
(一)招生时间
2022年8月10日-20日。
(二)招生程序
1.审查办园资质
公示具有招生资质的幼儿园名单,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民办无证园不得招收幼儿入园。
2.发布招生公告
各幼儿园应于7月上旬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收费标准,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幼儿园的招生简章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农村幼儿园招生简章报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县教体局教育股)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内容须符合政策、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夸张信息和广告误导幼儿及家长,确保宣传内容真实规范。
3.开展招生咨询
各幼儿园应于7月中旬至8月上旬做好招生宣传政策解读工作,要组织力量,安排专人负责,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切热点,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切实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
4.办理报名手续
各幼儿园应于8月10日-20日正式办理报名手续。适龄幼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持监护人产权证、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居住证等有关证件,带孩子到幼儿园报名。幼儿园应仔细核对有关证件,确认无误后,公布录取名单,办理报名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中心小学、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组织机构,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的调查预测,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完善招生工作方案,落实报名、资格审核、注册、入园等各环节的管理和服务,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平稳、有序、规范。
(二)规范招生行为。各幼儿园要充分运用安徽省学前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在园幼儿电子学籍注册管理。坚决遏制过度逐利行为和“小学化”倾向,坚决治理无证办园行为。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
(三)关爱特殊群体。根据《蚌埠市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蚌埠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妥善解决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享受政策资助,力争适龄幼儿均能方便按时入园。
(四)规范收费行为。各幼儿园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蚌埠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蚌发改价管〔2020〕236号)和《关于调整蚌埠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蚌教〔2020〕67号)要求,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收取。除以上规定项目外,全县所有幼儿园不得违规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各类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商业保险费;不得收取空调费、降温费、取暖费;不得跨学期收取费用;不得以预约入园为名收取占位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民办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五河县民办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规定》(五教〔2018〕199号),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严格按规定于秋季学期开学3个月前完成收费备案审批,并向在园幼儿家长及社会公示。同一学年中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费的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五)加强招生督查。各乡镇中心小学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渠道,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立园长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严重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学校及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民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一律定为“不合格”,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