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及编制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按职位分类计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按7:3比例)。工资按月计发(不含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实际工作的当月发放。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根据不同职位类别核定,城区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职位分为三类(具体见附表1)。
当月15日前报到上班的,给予一个月的工资,16日后报到上班的给予半个月的工资15日前离职的发给半个月的基本工资,15日后离职的发给当月的基本工资
本条所称工资是指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月考核合格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总和。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区委组织部和城区民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政策,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城区党委、政府审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称的每月补贴100元、取得社会工作师职称的每月补贴200元。
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平时考评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工资制度。平时考评结果核定为合格的发放绩效工资,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结果核定为优秀档次的奖励本职位类别一个月基本工资。(具体见附表1)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社区工作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城区财政负担,按规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已包含在职位工资内,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给予社区工作人员年度体检待遇,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经费数额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基本检验项目为准,所需经费由区委组织部和民政部门核定的社区工作人员控制数列入民政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各种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的权利。
社区工作人员在本城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社区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社区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社区工作人员在本城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社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 (含) 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 (含) 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 (含)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 (含) 以上的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社区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或住院证明经请假批准后,可享受一年7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超过7日的,从第8日开始至6个月以内,按其在社区工作时间的长短,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为: 在社区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职位补贴的60%;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者为70%;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80%;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90%;连续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者为100%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者,按其在社区工作时间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其标准为: 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职位补贴的50%;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者为55%;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60%;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
不满20年者为65%;连续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为70%。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的权限: 请假1日以内的,副职以下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正职领导审批,社区正职由镇、街道、开发区分管副职领导审批;请假2日以上7日以下的 (不含7日),副职以下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正职领导初审,镇、街道、开发区分管副职领导审批,社区正职由镇、街道、开发区副职领导初审,镇、街道、开发区正职领导审批;请假7日以上的,由镇、街道、开发区正职领导初审,城区民政局审批,报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