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采购金额25万是含税金额,幷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为25/1.17*0.17=3.63万元。
2011年服装的退税率是16%。
退税的计算:25/1.17*16%=3.42万元。
二、盈利的计算:
收入:30万元。
成本:25/1.17=21.37万元。
不予退税部分:3.63-3.42=0.21万元。
利润=30-21.37-0.21=8.42万元。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加工费应退税
扩展资料:
出口退税必须满足的条件:
一、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二、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税。
三、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税。也就是说,出口退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税。
四、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
-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