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以2000通则的相关内容来分析:
1、采用CFR,CIF和FOB成交的合同是装运合同,而DDU和DDP是到达合同。通俗的讲,装运合同卖方在指定地点装运后即完成交货,而到达合同则要货物到达目的地才完成交货。比如FOB和CIF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越过船舷就是买方的责任了,运输途中的风险需要买方承担。而DDU和DDP下,卖方要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费用。另外,CIF和FOB一般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而DDU和DD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DDU是指未完税交货,DDP是完税后交货。对卖方来讲,DDP项下需要承担最大责任。
3、所以马来西亚出口商不同意采用DDU或者DDP,只愿意签订装运合同,即采用CIF或者FOB,他就可以不用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这是最关键的一点。至于FOB和CIF的选择,一般出口商应争取CIF成交,负责租船订舱并投保。你们作为买方,还需要警惕卖方指定并和船公司勾结,出具假的或对你们不利的运输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