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运输业务条款
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外贸企业出口运输业务条款,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我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关于装运期的条款
(1)装运期必须订明年度及月份,对船舶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争取跨月装货以便于安排船舶,不要订?即装?(如PROMPTSHIPMENT、IMME-DIATELYSHIPMENT等)条款。
订装运期应结合商品的性质,选择季节。如雨季不宜装烟叶,夏季不宜装沥青等。还应结合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如北欧港口不宜订在冰冻期,热带某些地区不宜订在雨季等等。
(2)出口货的装运期,分远、近洋地区,应掌握在信用证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远洋地区不少于30天,近洋地区不少于20天。因此,应在合同中订明信用证于装运期前开到卖方的期限。
(3)签订出口合同时,应避免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订为同时到期即?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4)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2.关于装运口岸和目的港的条款
(1)出口装运港口,尽可能争取订为?中国港口?,或者订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
(2)出口目的港,应尽量选订班轮航线通常靠挂的基本港口或条件较好的港口,以便组织直达运输,减少中转。
(3)目的港要明确具体,不要笼统订为?.....地区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义不明,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如买方提出几个主要港口,并选择其中任何一港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确规定:选卸港费(OPTIONALCHARGE)和所选目的港需要增加折运费、附加费等,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选择的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内,不应跨航线选卸港口,所选卸港最多不要超过三个。运费应按选卸港中最高的费率及附加费计算。
(4)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
3.关于出口转船的条款
(1)货物出口至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但没有固定船期、航班较少的港口,必须订明?允许转船?,以利装运。
(2)对某些数量较大的商品或需要运往条件差的港口时,应考虑到港口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条件,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及分批装运?的条款。
(3)凡是?允许转船?的货物,不能接受买方指定中转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条件,也不要接受在提单中注明中转港和二程船舶名听条件。
4.关于装卸费负担的条款
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对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习惯作法,因此,我们在签订C&F或CIF的出口合同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以免扯皮。
5.签订运输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
对买方提出限期运抵目的港的要求应予重视,但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规定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难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限期运抵目的港时,需事先征求运输部门的意见。
(2)关于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线的条款。
船舶及4艘4300TEU大型集装箱船,届时海陆也将有4艘4000TEU船舶。
在合同中一般都不能接受由买方指定装某国籍船,某班轮公司船及限制船型、船级或航线等条款。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船部位的条款,要作具体分析,合理的应予接受,如肠衣必须装在水线下,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则不能接受。
(3)关于指定装卸码头,仓库的条款。
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卸码头及仓库的条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货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装卸码头及仓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关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单问题。
对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装运,同时签发租船提单(B/LUNDERCHARTERPARTY)。对于这种提单,银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商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提单,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
(5)关于大宗货的溢短装条款
对于大宗货物,应订明溢短装条款。一般为增减5-10%。由船方选择,而不是由货方选择。
二、对方派船合同运输条款
1.对于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向买方发出准备装船通知。买方应从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20天内,将装货船只的船舶规范和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卖方和装港的船务代理公司。
2.在我国港口装货所发生的理货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买方或船方负担。因为我国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请理货和收受货物,卖方不负担此项费用。
3.以FOB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船边至船舱的装船费(包括绞车费、开关舱费、垫舱物料费、理舱和平舱费以及在船上的有关工力费用等)概由买方负担。如为FOBST条款,上述费用则应由卖方负担。
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我外贸企业执行出口合同的实践中,常因一些合同中的漏洞与差错而贻误了合的正常履行,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往往形成了外商对我方信誉的不良印象。
在我出口合同中经常容易出现的漏洞与差错主要有:合同的客户名称写得不全或字母不准;客户的电挂、电传、传真等忽略或忘记写上;价格计算有误或阿拉伯数字与相应的大写不符;包装条款含混不清;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前后矛盾;唛头标记不明确;目的港选择不当;装运港规定过死或出现原则错误;装运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贸易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如何规定
1、付款交单D/P
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即期交单,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交单,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
2、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3、电汇 T/T
T/T就是电汇的意思 前t/t 又分;预付款,收款后安排生产;和发货前t/t,收到款项后装运发货 后t/t又分:付款买单,传真提单给客户,客户付款后寄所有单证; 客户收到所有单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4、 信用证付款L/C
L/C信用证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很保险的一种付款方式,但开证行信誉一定要好,单证人员审单要认真仔细,公司业务、储运、单证部门要协调一致,避免单据出现不符点。
5、账户A/C
账户,A/C,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具有一定格式和结构,用于反映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结果的载体。
扩展资料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价格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参考资料
-国际贸易术语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该选择权一般由卖方来决定。单在采用海洋运输的情况下,由于交货的数量与载货船舶的舱容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安排货物运输的一方掌握。至于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如果合同中没作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有的合同规定按装船日或卸货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一方,为获取额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货物。
现举数量条款实例如下:
数量:100000公吨,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由买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Quantity:100,000M/T,5% 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 and at contract pr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