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居间佣金比例一般在1%—3%之间。
对于企业融资,一般融资中介费在1%到3%之间,大于1000万数额的投资不要超过2%。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涉及大数额交易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切勿轻信他人,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关于佣金的法律规定
外 贸 佣 金 合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海外客商。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 甲方应保证所生产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合法问题,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 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但乙方需要和甲方沟通并争得其同意。
(3) 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担保,甲方应严格按国家和国际的“FOB C&F或 CIF条款”执行与海外客商所签定的合同。
(4)为方便乙方联系业务,甲方需要及时提供除乙方本职以外的所有便利,货款达到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开展下一步工作。
(5)在整个过程中,乙方只承担自己联系客户的电话费,上网费,路费,自己的饭费,招待费,其他一切费用都由甲方承担。
(6)乙方只负责联系客户,签定合同,其他所有工作都由甲方完成。
(7)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前,凡是乙方为甲方联系的客户,甲方不能不通过乙方而直接和乙方联系的客户签定合同,一旦乙方发现,甲方除了支付该合同相应的佣金给乙方外,甲方还需要支付销售额的5%作为罚金支付给乙方。
(8)若销售合同在佣金合同结束之前签定并收到客户定金,而生产或此销售合同的终止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执行,则甲方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此销售合同中相应的佣金给乙方。
(9)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前,乙方在甲方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不得随便将订单转移到别的工厂;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甲方如果想跟乙方所联系的客户直接联系业务,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协商方可。否则甲方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所发生业务金额相应的佣金给乙方。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 甲方同意按每笔合同成交总额的3%支付佣金给乙方。
(2) 给付方式及时间:
在甲方与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签定合同并收到定金后,甲方应支付总佣金的30%给乙方,该供应合同在收到客户的大部分余款后的5天之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若在收回余款时,由于银行费用或其他的一切原因而造成与实际应收货款相差,范围在300美金或300美金之内,甲方不得因这个问题而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乙方佣金)。若为全额信用证,则在甲方收到货款后,5天内支付总佣金给乙方,其他同上!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的(2)执行,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系数为:总佣金的5‰/天。
(2) 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业务,甲方都将按本合同的第三条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接受合同成交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关于销售合同中止问题
在乙方联系好业务并开始生产和采购后,若是由于甲方的原因中止了乙方与外国客户的销售合同,则甲方要承担国外客户的损失,并还要继续支付乙方该笔销售合同应得的佣金。若是由于国外客户的原因造成合同的中止,则甲方不支付乙方的佣金!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和后果!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关于居间费用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近日,某市财产保险 公司 财务科李科长向当地 国税 局咨询,按原《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且对佣金的支出规定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还规定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在不超过保费收入总额5%的范围内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该如何扣除呢?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列支标准为:财产保险企业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人身保险企业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其他企业不得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但在具体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5.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取得合法真实的支出凭证。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居间费用最高标准原则上是房产交易额的2%,具体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房产买卖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为房产交易额的0.5%至2%,房产租赁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为半月至一月的成交租金额,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