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合理,因为双方没有约定的数量为100公吨,没有数量增减条款,所以卖方交货必须为100公吨
2、银行可以拒付,因为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有10%的增减,但是,是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的,而我方装出22公吨,货款应为8800美元,超出了信用证金额,银行有权拒付
外贸案例分析题目
1.会导致买方拒收整批货物或要求补交湖蓝色自行车并赔偿损失
2.不能。因为FOB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本案例中,外包装破裂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而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也就是说货物受损是在越过船舷以后,因而是买方风险。此外,吊钩不牢有可能是船方或港口方面的责任,所以,进口商应该向船方或港口方面索
赔。
3.应由印尼A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在装船后应毫不延迟地通知买方货已装船,以便买方购买货运保险。一旦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这是一起“交单不符”被拒付,而成为托收的典型案例。
但是,这个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存在瑕疵,即开证行的拒付不成立,原因是受益人的交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迟交单据,而是议付行处置不当所致——“受益人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时,该地区受强台风影响,银行停业2天。出口公司在银行开业后交单议付”,那么,既然是议付行因故停业,致使受益人交单不成,而受益人在议付行开业即刻交单,属于“自动顺延”,所以,不能够算作是受益人的逾期交单。
那么,议付行按已逾交单有效期算作不符点,该说法不能够成立,即因为是议付行停业致使受益人在规定交单期内无法交单,而受益人在议付行重新开业后的第一时间交单,符合UCP600的惯例的规定,因此,是议付行对开证行的附言不妥,即按逾期交单处置失当。而受益人未提出辞异议,任凭议付行的不当附言致使被开证行拒付——殊不知议付行是开证行的海外分行,即议付行与开证行其实是一家银行,所以不排除有意做成“不符点”的嫌疑。这是受益人经验不足,不知应该对议付行和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予以驳斥,以此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同理,既然“卖方及时准备第二批货物、报验、托运和报关,做到如期出运、正点交单”,那么,开证行凭什么拒付?受益人为什么不抗辩驳斥?!
所以,本案例完全是受益人不懂信用证结算的规律,无端造成损失的反面案例,而不能够作为信用证被拒付而改为托收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