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中的关键之处在于“8月份交货”和8月31日交货是否可以被认为在8月份。
在这里,光看中文还是不够的。要看英文合同是如何用词的。
如果英文合同条款明确8在月份交到承运人,没有其它时间限制,那么只要承运人在8月31日或之前签字的运单都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如果英文合同规定货物必须在8月份交到目的地,那么就必须使货物在8月31日或者之前到达孟买,9月2日由承运人通知进口商违反了合同规定。
要特别注意一下合同中对交货期的规定中有没有"around"或"about"这类单词。如果有的话,那么相差3-5天就被认为是允许的。
有关外贸得“案例分析”~~急急~~
第一个案例:
1.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相符,就应该立即申请修改信用证,同时由于自己货还没准备好,在提出修改信用证的时候就应该提出延期的申请.
2.非洲国家或者是不熟悉的客人,应该在收到稳妥的信用证后在发货,不能凭着客人的单方面邮件确认发货,必须以银行收到的信用证的通知为准。
3.D/P.T/R的成交方式,应该是和非常熟悉的客人,并且客人的信誉度特别好的客人做,首先这个客人在做L/C的信用就不行了,更别说做 D/P.T/R的成交方式了。实在是为了收回货款,可以要求客人自己和银行做T/R 的方式,就是由银行去审核客人的信誉,然后让银行根据客人的信誉去决定是不是凭着T/R先放单让客人提货,这样由于银行和客人在同一个国家,并且对客人的信誉度了解的多,才不能出现客人不付款的问题。由银行出面的T/R 即使不付款,也是银行承担责任的。
第二个案例:
应该向代收行索偿,因为是30天付款交单,银行应提示客人并且在30天后客人付款后才能交单,客人凭借信托收据从银行提前借走了单据,银行违背了付款交单的责任,所以银行承担责任!
第三个案例:
首先是要求在货到后60天内验货,客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我方需承担的责任不大,但是为了长期的贸易合作,并且我方留样也出现了问题,所以和客人商量少陪一些 但是不是赔偿60%,同时客人如过不同意,那么召回折扣处理。
1、我方可以不发货,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金额,因为对方方的回复是:“保证云火轮船不迟于某月某日到达目的港”,提出条件的不是发盘的接受,而是还盘
2、关于是否可以接受限定条件的情况,那得看是什么样子的条件,以上的情况最好是不好接受,一般可以看情况接受发货日,最好不接受到港日,到港的影响因素太多了,不好控制,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