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案例明显是教材。
我凭一些经验分析一下看看是不是对。
1.CIF是成本加保险加运费。卖方已经给这批货买了保险了,实际的操作中买方或者卖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中卖方已经收款,那么我觉得应该是买方索赔,这样分析的话我觉得是从货物上船起风险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2.第二个问题很明确。不可以。因为这个是不可撤销信用证。银行只是审核单证。单证没有不符点就付款的。
3.如果投保了一切险的话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这个没有为什么。因为货保险了啊,本案中没有违反保险公司的条款。
案例2.2:卖方只是代买方租船,并没有对价格条款作出修改。卖方代租船的行为与买方租船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卖方有理由要求买方继续履约。
案例2.3:只要单据无瑕疵,开证行也必须付款。用信用证就是看得起它的银行信用,否则叫什么信用证?
案例3.3:CFR的投保方是买方,与卖方无关。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在卖方,货损由卖方自行承担。
案例3.4: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案例4.2:责任代收行承担。代收行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并非是卖方的授权。
案例4.6:(1)、7月25日之前交单。600规定交单日不得迟于发运日21天。
(2)、没有溢短装条款、没有约数,且总金额不能超过USD65000,故只能交1000公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