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是先搞清楚是订金还是定金。
首先要区别订金和订金的概念。两者区别较大。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2、其次指出进行订金、定金额度的分别计算要求。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规定)
订金法律上无规定,双方约定即可。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
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