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
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确认除了要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四个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确认还必须符合一些一般的标准。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各国都不大相同。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德中指出,根据收入实现原则,收入通常在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Realized or Realizable),收入已经赚取(Earned)时才予以确认。
当企业已将其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现金;当企业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所交换的资产可随时转化为账面金额的现金或现金要求权时,则说明收入可实现。
当企业实质上已经完成为获取收入所必须付出的努力(如已向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预计不再会发生大量售后成本时,即赚取收入的过程已经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
根据这一原则,销售商品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销售当日(通常是指将商品发运给顾客的日期)确认;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一般在履行了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责任并构成了向顾客收取服务费时确认。
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资产的使用程序而逐步确认。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相比。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着重从所售资产在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这一基本标准来界定收入时点。
在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中,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该类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企业生息性资产)提供了具体的确认标准。
答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收入的确认应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具体来说,被审计单位采取的销售方式不同,确认销售的时点也是不同的:(1)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应于代销商品已经销售并收到代销清单时,按企业与代销单位确定的协议价确认收入的实现。(5)销售合同或协议明确销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如果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7)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方式的,应当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通常应在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