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货代就是在和客户商务时产生的第三交易方。
总体来说是个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行业,人特别多,故江湖这滩水也特别深。由于国内出口货物大部分都是以FOB报价,FOB报价下物流都由外商指定货代操盘,故国际物流的利润也归外商指定货代获得。偶有几单CIF或CFR的询价,僧多粥少,有部分经营不规范的货代公司可能会不择手段地争取此类业务。
国内厂家向货代正式发送一份Booking Form(预订表单)前,必须具备相当的基本功才能不至于任人摆布。
1、挑选最适合自己的货代
十个推销电话,九个国际货代。这是笔者升任部门负责人后很快就察觉到的社会现实。
当然这说明我国的外贸发展迅速,但同时也说明了货运代理公司的泛滥。挑选货代与其他供应商的最重要区别是,合作的货运代理一般是经常更换的。
货运代理简称“货代”,分为一级代理与二级代理。一级代理是指向船公司拿柜的货代,二级代理则是指向一级代理拿柜的货代。一级代理一般比二级代理规模要大,在公司介绍或业务洽谈中自称庄家的多半是一级代理。一级代理价格便宜而且服务也更好,但二级代理因经营灵活也有其合作优势。
价廉物美的东西不一定要到批发商那里买。如果货量巨大,一次能装半条船的,可以绕过货运公司直接向船公司订柜,甚至直接订船,价格当然是最便宜的。如果货量只有一两条柜,也可以通过船公司直接订舱,但价格可能会比向货运代理拿柜更贵,服务也更差,情况类似于批发市场的零售服务。
当货量只有一两条柜甚至散货的情况下,一级和二级代理都是可以考虑的合作对象。一级代理由于直接向船公司拿柜,所以对单一航线的货量要求比较大,所以公司的经营重点会在该单一航线,价格也会相对便宜,在目的港遇到问题时处理起来也方便一点,这就是货代行业常说的“优势航线”。二级代理订柜的渠道比较多,经营方式灵活,了解市场行情逢低吸纳,故有一定价格优势的航线会比一级代理多,但可能无“优势航线”。
在货量不足以直接向船公司订柜的情况下,如果你的出口订单都是去同一地区的,那么经营此航线的一级代理是你的最佳选择。为应付偶尔的其他地区的订单,选择一两家二级代理作为候选供应商也是必需的。对于订单的目的国变化不定的厂家而言,每次都寻找拥有“优势航线”的一级代理可能不太现实,这种情况下二级代理将是更好的合作对象。由于二级代理订柜来源不确定,故同时与多家二级代理保持联系与询价是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
货运代理行业的核心工作人员是销售与单证操作两个岗位。有些公司可能由于规模小或营销的原因而让员工兼任销售与操作,这样开头会令客户感觉更负责、更贴心。但实际情况是一人兼两职会令员工的工作效率低且难积累专业知识,选择时最好避免无两个岗位分工的公司。另外,在同等条件下,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即NVOCC证)的货运代理更为可信。
2、指定货代与本地货代
正如前文所述,如果外贸订单的报价方式是FOB,那么货物上船后的物流费用与责任由外商承担,故外商会在出货前指定一家货运公司(Appointed Forwarder),让卖家通过这家货运公司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卖家向指定货代订舱后,货代会直接与外商确定船期与报价,然后再把确定好的装船通知(Shipping Order)发给卖家,卖家只要在截关时间前把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完成报关手续即可。
上船前的本地费用(Local Charge)包括货车费、报关费等由卖家承担,而上船后的海运费、保险费等目的港费用由外商承担,目的港进口清关工作也由外商负责。
支付给指定货代的本地费用一般会高于正常标准,而且可能会将一些海运附加费也作为本地费用交由卖家支付,卖家可在出货前要求货代出具报价确认,费用过高或不应由卖方支付的可与外商进行交涉,但外商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外商一般不会轻易变更货代。
如果外贸订单的报价方式是CIF或CFR,那么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前的物流操作费用与责任按惯例都由卖家承担,货物到港后的清关工作与费用由外商承担,保险费在CIF项下由卖家承担,在CFR项下则由外商承担。
负责这程运输的货运公司由卖家自行选择,这些挑起物流全程大梁的中国货运公司一般就称为“本地货代”。卖家可把整个物流过程都委托一家本地货代完成,也可以把委托工作分解,送货工作委托拖车行,报关工作委托报关行,保险委托保险公司,海运委托货代。出口量少的订单适合委托货代一条龙工作以提高效率,出口量大的订单则适合分解委托工作以降低成本。
某些物流界赫赫有名的,甚至其成功故事被写进著名商学院教材的跨国企业作为指定货代的身份出现,你会发现他们收费高、邮件回复迟缓、电话打不通,而且服务态度还可能不是太好。有些外贸卖家会气不过与他们理论,但大部分情况下是无果的。
由于这些跨国企业物流订单的营销与项目工作都在外商所在国完成,中国设的办事处(或仅是指定货代部门)很可能仅仅是个联系角色且不创造利润,故其工作人员不仅工作严重超负荷且收入不高,绩效还很可能不与中国内地的服务挂钩。这些跨国公司的工作人员肯定都是受过良好教育能力出众的,其工作表现不是他们的素质问题,而是外贸惯例导致的分工设计问题。外贸人与FOB 指定货代打交道,就别太把自己当客户了。
3、识别货代的报价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行内货代从深圳到日本东京港的海运费用报价(所使用的金额不代表行情):
OOLLSK: 2/3 4天到,USD200/330 + THC + DOC
货代收到询价后,回复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船公司、启运港、船期、海运费与附加费五个基本信息。在本例的报价中,OOLL是船公司的名字(笔者虚拟的船公司名);SK是蛇口的简称,即启运港为深圳的蛇口码头;2/3的意思是星期二截关星期三开船,海运需时4天,即周日到达东京港;海运费一个20尺柜200美元,一个40尺普通柜或40尺高柜(HQ)的海运费是330美元;附加费用包括码头操作费(THC)与文件费(DOC)。附加费通常不会列明具体金额,因为每家公司都是标准收费,不像海运费业务员有权自由调整报价(所以海运费讲价是必需的)。不同的货运公司可能报价方式略有不同,但对内容的解读方法是一样的。
事实上,除了上述五个基本信息外,报价过程中还有些信息是卖家必须知道但货代大部分情况下不会主动报出来的,包括目的港客户需要承担的附加费用与付款时美元计价的汇率,下面分两段介绍。
每个海运集装箱都需要支付一大笔附加费,这些附加费或由启运港卖家支付,或由目的港买家支付。例如,深圳到日本东京港,除了上述报价中的THC 与DOC外,还有BAF(燃油调节附加费)、YAS(日元升值附加值)和EBS(紧急燃油附加费)等附加费用。如果货代没有把附加费列出,那他的意思是这些附加费将向目的港的客户收取。除了ORC(原产地收货费用,远洋港口常有)、THC(近洋港口常有)与DOC 等常见的附加费外,大部分附加费到底是由卖方或买方支付,并无全世界通行的共识。
因此,目前的行业惯例是,指定货代会尽可能将这些费用推给中国卖家,而本地货代则会默认将这些费用留给外商支付。到日本东京港的报价中,有些老老实实的本地货代可能会将BAF 报出来由卖家支付,这样一来卖家就会觉得费用高。
以美元计价的费用,大部分情况下国内企业都会支付人民币。货代或船公司会提供一个汇率让企业参照支付。大部分货代报出的汇率会比现行美元买入价高得多,例如2013年9月9日美元买入价约为6.10,货代可能会让你按6.40支付。卖家在计算运费成本时,必须先把美元转为人民币再计算,例如货代报价的330美元海运费,实际当天美元成本是USD330×6.4÷6.1=USD346.23,意思是客户支付USD346.23的货款,才够支付货代的USD330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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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精选至焦点视界公众号)
外贸中FOB是什么意思?
FOB、CIF、C&F、CFR有3点不同:
一、四者的概述不同:
1、FOB的概述:FOB(Free On Board),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2、CIF的概述: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3、C&F的概述: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目的港。
4、CFR的概述: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简称,中文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
二、四者的相关规定:
1、FOB的相关规定: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CIF的相关规定: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3、C&F的相关规定: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4、CFR的相关规定: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三、四者的注意事项不同:
1、FOB的注意事项: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2、CIF的注意事项:
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被装上承运人船舶时即完成交货。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3、C&F的注意事项:
在CFR术语下,一定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INCOTERMS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FOB(贸易术语)
-cif(成本费加保险费加运费)
-成本加运费
-CFR
离岸价格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
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