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月欧洲客户都陆续休假,外贸业务员工作如何安排以应对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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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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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7、8月欧洲客户都陆续开始休假,外贸生意普遍清淡。小编在一项针对“外贸淡季”的问卷调查中发现,80%以上的外贸企业都反映夏季订单量有不同程度的下滑。
57%的受调查者表示,从春季到夏季订单量减少了20%以上,其中还有部分减幅超过30%;另外28%的受调查者表示,订单量减少20%以内,属于每年淡季的正常波动范围。此外,15%的商家表示订单量没有因淡季受影响。
外贸人都知道,欧洲人很重视这个夏季的假期,很多欧洲公司的员工都会轮流放假,有些公司甚至全部放假,其中8月中下旬是他们放假最集中的时间段。一般来说,欧洲客户在休假前会把谈好的订单下好,然后再去度假。但大家并不是都集中在一段时间去,休假时间的长短也不同。
具体的假期安排如下:
德国(Germany):一般是4-5周,通常是7月到9月,在这三个月内可以轮流休假
法国(France):7月最后一个星期至8月,几乎全放假
意大利(Italy):8月初到9月初
波兰(Poland):7月初至7月底
荷兰(Holland):7月初至8月初
比利时(Belgium):7月中旬至8月初
捷克(Czech):7月初至8月底(一般轮休,7月12日至8月8日)
挪威(Norway):7 月至9月轮休(一般7月至9月)
西班牙(Spain):7月初到8月初
葡萄牙(Portugal):7月中旬到月底
瑞士(Switzerland):7月初至7月底
丹麦(Denmark):一般7月底休完
那么,欧洲客户放假,对例如纺织企业的影响有多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几家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对未来外贸市场的看法:
王总:公司主要做运动型面料,7-8月份外贸淡季,销售数量上减少。目前比前一个月的订单有所下滑,此前能出5-6个柜一个月,而进入7-8月后按照往常的趋势,数量上可能会减少1/3,出口美国的面料相对高端,而出口孟加拉湾、南非的面料比较低端。
周经理:我们公司目前欧洲的一手客户并不多,至于为数不多的几个欧美客户也没听说他们会大规模的放假这种消息,而且现在本身进入淡季,订单本来就收缩了很多,所以淡季对于市场的影响可能更加明显。不过我从身边的一些做外贸的资深的前辈和一些客户口中倒是听说,的确是有放假这一回事,但现在这个阶段本身是打样开发居多,所以欧洲客户放假主要影响的还是开发阶段的耗时。
张经理:虽然我们公司没有直接的欧洲客户,但是从外贸公司客户那边了解得知,确实欧洲市场这个月缺乏大批量的订单。不过其实从七月份开始,到九月份这段时间,基本上属于纺织市场的传统淡季。从我们公司来说,春夏季市场订单基本已经结束,秋冬季面料多处于打样、试样阶段,我们也正好利用淡季这段时间来研发新产品。
这里给各位外贸业务员一些工作安排的建议以应对外贸淡季:
1、向客户确认其假期时长,以便相应地安排工作。
2、让客户留下一个可以随时找到他的联络方式,因为在货物生产、订单履行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意外事件,有时不得不与其亲自确认。
3、在欧洲客户休假前,把手头上正在生产的订单、出货细节向客户一一确认。否则客户去休假时,可能不会接听工作电话,也不会回复工作邮件,到时候找不到人,会耽误生产和发货。
4、试着说服客户在度假前下单。这样的话,等他度完假回来,生产也接近尾声或是完成了。
5、利用这段时间学习外贸技能,研究一下平台的功能、数据,多上传一些产品,也可以完善产品信息。另外,平时没工夫处理的事情,可以淡季的时候操作。
外贸淡季是一个相对概念,主要是针对以欧洲市场为主的外贸企业来说的。对于以美洲、非洲、亚洲国家为主要市场的企业来说,七八月份是正常的销售季节。出口企业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寻找其他市场的客户,或者对员工进行培训,也可以干脆给员工放个小假。
欧洲主要国家的放假时间及主要国家的休假习惯
欧洲主要国家的放假时间
德国:7.8.9月轮休.
法国:7月最后一个星期至8月,几乎全放假
意大利:8月1日至9月3日
波兰:7月初至7月底
荷兰:7月初至8月初
比利时:7月中旬至8月初
捷克:7月初至8月底(轮休一般,7月12至8月8日)
厂里没订单,安排放假,是否违法
1.如果你做的不是信用证的话,那么就不要生产货,以免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
2.中东最近过斋节,各个国家都在放假。而且中东国家周四和周五是休息日,建议你另挑时间再打电话联系。最好在对方的下午3点以后打,中东人不习惯早起上班。
3.不必担心形式发票上的交货期,外贸中形式发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晚发货五到十天都是正常的。这个不算什么。
4.我觉得你还是应该积极联系客户商讨关于价格的问题,如果你们是在提价前就和客户签了合同,并做了形式发票,那在客户已经打订金的情况下再次提价确实是有点说不过去了。你只能请示客户的谅解,并和你的领导商量,降低提价的幅度,希望客户能接受了。
不违法,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目前,各地对没提供正常劳动应发放的生活费标准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救济标准,如广东省;有的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在公司未做出解散或清算的决定前,对于个人而言,去留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选择离职,亦可依照劳动法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