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竞业协议,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特殊约定,销售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外贸业务,主要是保护客户资料,让员工离职时带不走客户资料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业务员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后带走公司客户的,是不是违法要看保密协议的约定,如果违反约定给造成公司损失的,就是违法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外贸公司带客户去工厂应该注意什么
有的,在后台把邮件名设置成不显示邮箱地址,只显示名称
但是请注意许多客人的邮件是自带签名的,邮箱啊电话啊MSN什么的罗列的一清二楚,这个只要业务员收到邮件,就能看得到,你总不能把这个也隐藏起来吧? 所以个人觉得你这个办法其实不怎么可行的。
销售带走客户资源犯法吗
我们是外贸同行,可能你们做的产品,工厂有出口权,所以你们经理会害怕。
但是参观工厂之前,你们可以跟工厂签一个NCND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样可以避免客户流失。
其次参观工厂的细节问题很重要,把主要目的放正在参观上,而不是抢夺客户,这就看自己的能力了
法律主观: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销售离职带走客户属于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属于违法,劳动者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