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实习期与试用期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既然你说自己处于实习期,那么法律上对实习期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适用《民法》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习期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不想继续干了,可以随时走人。
2.其次,公司老板想让你签订所谓的保密协议,你可以不用理会,你不属于保密协议的适用对象,并且保密协议中所要求的禁止竞业的期限也远超过法定期限,所以不能签。
3.实践中实习期一般是没有工资的,他是学校与用人单位还有学生三方所订的协议,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把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从而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而设的,所以直接离职就可以了。
4.下列法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退一步而言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这么做也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所以你也可以不要去签。
参见法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保密性要求是指
没有影响。
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是公司出于对本公司机密信息保护的角度来说的,对于求职者,也应该有义务保证不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给无关第三方。这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
关于五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外贸工作,这也是公司的一个保护期限,但是事实是,很少有公司会追究本公司原有的外贸业务人员去从事相关的工作,所以不必担心。
另外从求职者的角度讲,应聘一份工作的前提是要做好这份工作,而不是说刚开始签订合同就想着以后离职怎么样,这是一种错误的求职态度,端正自己的态度,好好做好自己的当前工作才是最重要的。
客户身份识别中的保密性要求是指:金融机构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客户身份识别包含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身份识别内容包括客户接受政策、验证客户身份、对风险账户实施持续监测、风险管理。
客户或顾客可以指用金钱或某种有价值的物品来换取接受财产、服务、产品或某种创意的自然人或组织。客户就是指产品的采购者,他们可能是最终的代理人、消费者或供应链内的中间人。